批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9〕4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制订的《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九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方案

衢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监管措施,并取得初步成效,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同时,化工行业作为我市支柱产业之一,化工企业分布面广量大,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监管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省政府《批转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9〕27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依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建设,严格规范行政许可,积极探索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促进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分阶段按时完成《指导意见》和《意见》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保持零增长,各类化学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杜绝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持证率100%、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宣贯率100%。

三、工作措施和责任分解

(一)科学规划,严把准入门槛。

1.完善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以市高新园区和整个衢化片区为核心,进一步完善化工产业发展布局规划,加快规划拓展市高新园区发展空间,加强高新园区及周边的水、电、路、污等生产经营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为以氟硅新材料产业为主的化工企业集聚发展创造条件。各县(市)政府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于2009年年底前编制本地的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并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迁入化工园区。从2010年起,对没有制订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的县(市),市政府各部门不再受理审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申请。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高新园区、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

2.严格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批。市、县两级设立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项目)的,应依法分别经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审查意见分别报省、市政府决定。经审查批准的,分别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批准书。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

3.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对申请换证的国家级或省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可直接为其办理换证手续,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经委、质量技监局。

4.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项目决策咨询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对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要重点征求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对实行备案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备案后,要告知安全生产监管等相关部门。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硝化、过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统称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前,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不得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委、安全生产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局、高新园区。

5.规范从业人员条件。从2009年起,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要求,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人劳局、经委。

6.坚决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坚决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以及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经委、环保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高新园区。

(二)强化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7.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要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59号令)等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项目业主应按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本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试生产方案并组织试生产。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发改委、经委、建设局、交通局、质量技监局、环保局、高新园区。

8.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动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全面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高新园区。

9.健全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隐患定期排查治理制度,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订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对涉及剧毒化学品流失等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防范事故。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质量技监局。

10.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快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宣传和组织工作,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并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从2009年3季度开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质量技监局。

11.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危险化学品重点企业于每年第1季度向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中央和省属企业向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危险化学品企业一旦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局、质量技监局、环保局、高新园区。

12.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要求,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培训计划,健全并落实安全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依法持证上岗。企业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知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培训档案。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局、质量技监局、环保局。

(三)加大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各级财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安全生产监管局。

14.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浙江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建字〔2007〕281号)规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危险程度预先足额存入资金,专项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安全生产监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预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

15.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工伤保险制度。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认真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交纳足额保险费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伤保险费挂钩制度,促使企业自觉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雇主责任险。

责任单位:市人劳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工会。

16.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提高安全控制水平。推动重点企业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的安全控制水平。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订技术改造计划,加大投入,并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化工生产过程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08〕200号)精神,开展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改造工作。依照国家规定,从2011年起,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安装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要纳入换(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发改委、经委、环保局、质量技监局、消防支队。

17.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制订和完善有利于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财政扶持政策,加快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引导和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调整结构、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以危险化学品领域共性、关键性安全技术为重点,加大对安全生产科技活动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有关企业研发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和化工安全生产技术。科技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等,要予以优先立项,优先支持。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指导有关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发改委、经委、财政局、质量技监局等部门。

18.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剧毒气体生产企业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加快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体系建设,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网络。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环保局、质量技监局。

19.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专库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制度。

责任单位:市贸粮局、发改委、安全生产监管局、工商局、建设局、规划局、交通局、环保局、国土局、综合执法局、高新园区。

20.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严格对运输单位、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管理,严肃查处无证人员、无资质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加快与全省联网,以扩大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要于2009年底前全部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要建立县(市、区)际部门协查机制,严肃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运输事故。根据全市规划布局,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安全隐患、事故车辆卸载基地。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安全生产监管局、规划局、国土局、综合执法局。

21.规范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废弃物处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督促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生产经营的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许可,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保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剧毒化学品流向的监管,督促从业单位落实购买、储存和使用环节的公共安全管理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的意外流失。各地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环保部门要及时明确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单位,加强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环保局。

22.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针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和危险特性,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督促巨化集团公司和市高新园区及各县(市、区)修订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落实应急救援费用,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推动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与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签订应急服务协议,确保应急处置及时、有效。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公安局、交通局、环保局、卫生局、高新园区、消防支队,各县(市、区)政府。

(四)深化整治,强化执法监管。

23.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开展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采取搬迁、转产、关闭等多种措施,加快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进一步加大对衢化片区“厂中村”及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搬迁力度,制订工作计划,明确时限要求,落实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经委、财政局、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国土局、高新园区,各县(市、区)政府。

24.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制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情况。执法机构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等活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方式方法,严格依法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高执法检查能力。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量技监局。

25.加强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要定期分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指导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对典型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安全生产监管、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通报,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量技监局。

26.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认真做好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订和落实防范措施,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开展警示教育。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工作委托企业组织开展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突出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受托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市、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须于每年3月底以前,分别向省、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发生的造成人员死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复文件。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管局、交通局、质量技监局、监察局、公安局、人劳局、工会等部门。

(五)加强领导,构建长效机制。

2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各地、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健全机制,落实责任,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提高监管水平;财政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重点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生产监管技术支撑、危险化学品登记和应急救援及宣传培训、重大危险源监管、先进安全技术推广应用、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等方面所需经费;新闻宣传部门要发挥优势,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知识,曝光违法违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并重点加强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普及教育,增强广大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28.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及时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及废弃物处置等的各项规定,并加强对下级工作的指导。

29.切实提高依法、科学监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规范工作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库,实行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完善执法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管的专家参与制度,并组织专业协会、中介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为企业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创造条件。鼓励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鼓励发展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服务。

30.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抓紧研究制订本地、本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注重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和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和方式,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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