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文件

 

衢委发[2009] 33号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市级机关各单位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发[2006]5号)、《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促进科学民主决策的意见》(浙委[2009]60号),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重要体现,是党和国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切实增强政治协商的理念,认真落实政治协商的有关规定,善于运用并不断完善政治协商这一重要的民主形式,统一部署和协调,认真组织实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2、坚持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党委的议事规章和政府的工作规则,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在决策前就本地区的大政方针以及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通过政协进行充分民主协商,广泛听取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加强决策执行过程中的协商,认真听取政协的意见建议,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内容,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3、坚持民主协商、求同存异的原则。各级党委、政府在协商活动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集中民智,广纳良策,鼓励和支持政协反映社情民意,畅通社会利益表达渠道,通过协商增进共识,努力形成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二、明确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4、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

(1)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委会的重要决定。

(2)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和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工作报告,重要的政府规章。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15.75pt; mso-char-indent-count: 1.5">(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

(4)行政区划和同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及其重大调整。

(5)同级党委、政府机构改革和重大体制改革方案。

(6)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的建议人选。

(7)各党派参加人民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和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

(8)党委、政府、政协认为有必要进行协商的其他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三、完善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

5、会议协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进行协商讨论,听取意见建议。

政协全体会议是政协履行政治协商的最高形式,一般每年举行一次。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是政协全体会议闭幕期间的主要协商形式,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其他形式的会议协商,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

6、书面协商。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以书面形式征求政协的意见;或政协以《协商纪要》、建议案、提案等书面形式,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7、恳谈协商。党委和政府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以约请面谈的形式,同政协领导或政协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政协委员进行恳谈,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四、规范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主要程序

8、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协商议题由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也可由政协党组提出建议。一般于每年11月前,由党委、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提交政协进行协商的议题建议;12月底前,由党委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党委、政府、政协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年度政治协商议题方案,经政协党组会议、主席会议讨论后,报党委确定。协商议题确定后,列入党委、政府和政协的年度工作计划。未列入年度协商计划议题,由动议部门直接向党委、政府办公室提出,报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定。书面协商的议题,由党委、政府、政协及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恳谈协商的议题,由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与政协商定。

 9、协商活动的准备。协商议题确定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为政协提供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的必要条件。在协商之前,有关部门应及时、全面和准确地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协商议题提出的缘由与背景、事项的选择方案与依据、事项实施的配套规定与实施规划等。需要协商的文件和相关材料,有关方面一般应在协商日前15个工作日送交政协。政协党组要认真制订具体协商方案,围绕协商议题,组织政协委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10、协商活动的组织。政协党组根据党委的要求,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积极参加政协的政治协商活动,并就协商的议题作出具体说明,开展双向交流,认真听取意见。党委、政府办公室应对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活动作出妥善安排。属年度计划安排的协商会议,政协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临时安排的协商会议,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与会人员。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列席有关会议,听取委员发言,参加小组讨论或专题座谈。

11、协商意见的报送。政协要认真综合整理协商会议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协商纪要》或建议案等形式,及时报送党委和政府。

12、协商意见的处理。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协商纪要》、建议案、提案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向政协反馈采纳落实情况。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协商后形成的《协商纪要》、建议案、重点提案,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阅批,落实办理部门并及时反馈。列入政治协商的事项,在提交党委和政府决策时,应附上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

五、努力提高政治协商的质量和成效

13、协商内容与协商层次相统一。对协商议题要视情把握,分别与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协商层次相对应。如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进行临时动议的协商。

14、努力推动协商成果的落实和转化。根据协商讨论的进程和结果,视情将相关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或向社会公布。以政协的名义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协商信息披露制度,视情将政治协商的议题、过程和结果通过媒体公诸于众。政协要把已经进入决策的协商意见,作为民主监督、专题议政的重点,组织委员对重要意见、建议的采纳落实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推动协商成果的落实和转化。

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领导

15、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工作。各级党委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人民政协政治协商工作的领导,把政治协商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党委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党委和政府联系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根据需要参加政协会议,主动通报相关情况,认真听取协商意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政治协商,不能以通报情况的形式代替政治协商,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当以组织形式进行的政治协商。不断创新和完善协商机制,深入研究政治协商理论,明确政治协商的科学内涵,进一步探索政治协商的有效形式,努力提高政治协商的实效。

16、充分发挥政协党组在政治协商中的作用。政协党组是党在人民政协中的派出机构,在政治协商工作中肩负着领导、组织、协调的重要责任。政协党组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做好政治协商的具体部署、协调安排和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年度政治协商计划,研究提出政治协商的时间安排、形式选择等有关事项,充分做好协商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参会人员的到会率,努力提高协商会议效率。

17、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为政协知情明政、履行政治协商职能创造条件,努力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党委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应邀请政协党组负责同志列席;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有关重要会议,应视情邀请政协有关领导、部门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列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政府部门召开的有关重要会议,可视需要邀请政协有关人员列席。组织好政治协商的新闻宣传,努力创造政治协商的良好舆论环境。

18、切实加强政协机关建设。要着力加强政协机关干部特别是中青年干部的配备、培养、选拔、交流和使用,加强政协机关干部与党政机关干部双向交流,增强政协干部队伍的生机与活力。政协机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要与政协工作的需要相适应。各级政协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专职常委不占政协机关和原所在部门的编制,在地方总编制中单列。各级政协要充分发挥“人才荟萃、智力密集”的优势,组建以政协委员为主体的专家人才咨询库,为开展政治协商提供智力支持。

19、建立和完善政治协商的检查考核机制,定期督促检查,确保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要求落到实处。市委将每一至两年对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并把贯彻落实情况作为考察领导干部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的重要方面。

20、各县(市、区)党委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200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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