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9]71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切实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维护市委市政府机关公文的严肃性、权威性,办理的及时性、有效性,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办、国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
1、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公文处理规定,遵循行文规则,规范公文格式,正确处理行文关系,加强办文审核和质量把关。
2、制发公文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严禁利用制发文件谋取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依法办文,深入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努力提高公文的针对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
3、加强请示性公文的政策协调,“请示”内容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请示”中要求上级解决人、财、物事项的,主办单位应事先征求有关职能单位的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市委、市政府;单位之间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单位应将双方的理由和依据列明,报市委办、市府办协调。
4、办理公文需单位之间会签或征求意见时,除主办单位另有要求以外,会办单位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答复的,应当主动说明情况,否则视为失职,主办单位可视其为无意见而继续办文。
二、规范公文收发和报送工作
1、各县(市、区)、市级机关各单位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的公文统一由市委办公室秘书(文电)处和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分别负责签收、分办,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收和处理。在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纸质公文的同时,应将电子公文一并传送(涉密公文应附送相应的电子存贮介质)。
2、各县(市、区)、市级机关各单位报送市委、市政府的公文,必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离职或外出学习、考察时,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除市委、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地各单位不得以机关名义向市领导个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3、各县(市、区)、市级机关各单位向市委办、市府办报送的《邀请市领导出席活动申报表》等表格,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邀请市领导出席活动申报表>等报告表填写的通知》(衢委办通[2005]156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改进市领导同志到基层调研接待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填报;党政机关干部出省学习、考察、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干部出省学习考察的通知》(衢委办[2006]104号)规定,事前审批、事后报告,不得以《党政主要领导外出情况报告表》代作党政机关干部出省学习考察审批件。
4、市级有关单位属于主管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单位批准。单位之间能够协商解决或可以商请有关单位协调解决的问题,不需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按照职责属于政府解决事项的请示,一般主送市政府,必要时可抄送市委。
5、各县(市、区)、市级机关各单位需要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报、转发,或需要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公文,一般事项提前10个工作日、紧急事项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送。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的,报送单位应当在文中说明紧急的原因和本单位办理的经过。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为市委、市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或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代拟的有关公文、讲话材料,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三、建立公文处理审批把关、责任追究和通报制度
1、严格发文审批。凡是以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文件,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人应事先向市委办、市政府办汇报有关情况,经市委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或市委办主任、市政府办主任同意后,列入发文事项。同时须遵循以下程序:
⑴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制发的文件,原则上应经市委常委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市委和市政府名义联合制发的文件,应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⑵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单独或联合制发的文件,涉及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参照以市委或市政府名义制发文件程序办理。其他文件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相关领导小组审核后,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
⑶未经市委、市政府授权或同意,市直属单位不得向县(市、区)党委、政府制发政策性、规范性公文,也不得要求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和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单位向本单位报送上行文。
⑷市直属单位及非常设机构的工作意见、会议纪要等,市委、市政府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一般不予转发;确需转发的,须经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各类非常设工作机构成员调整除涉及正副组长(主任)以外,均由各非常设机构领导小组或办公室自行发文。
2、各县(市、区)、市级机关各单位要规范公文处理程序,建立公文办结登记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办文、擅自制发公文和公文中出现政策性错误的,要追究经办人员和签发人的责任。对已按程序办理,在文秘处室发生的压拖、误事的责任人,也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3、加强收文审核工作,建立退文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报送的请示性公文,凡未经协商或协商后意见不一致未说明理由以及未经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作退文处理并适时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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