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9]66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扎实推进我市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实施“创业创新、富民强市”总战略和“工业立市”主战略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浙委办[2009]51号)》和《衢州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是,也要清醒看到,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国有企业中的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仍时有发生,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国有企业经营成败直接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健全反腐倡廉的长效工作机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国有企业职务犯罪,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维护国家、企业、职工的根本利益。
二、深入开展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宣传教育
1、认真做好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党风党纪教育。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把廉洁从业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和法制教育等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企业党员干部坚持党性原则,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增强宗旨意识、忧患意识和廉洁意识。国有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企业党员和中层干部参加的反腐倡廉教育专题活动,企业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以上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学习培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反腐倡廉专题教育学习培训,培训记录作为年度反腐倡廉建设考核重要内容。
2、着力推进国有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结合企业特点和实际,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企业廉洁文化创建活动,深入开展依法经营、廉洁从业主题教育活动,积极营造倡廉崇廉、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文化氛围,切实提高企业领导人员、党员干部和广大职工拒腐防变能力。
三、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
1、严格执行廉洁从业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在下属企业或其他相关联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一般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下属企业领导职务,必须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进行审批,且不得重复享受薪酬及其它福利待遇;符合规定在下属企业投资入股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担任下属企业国有股东代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三年内,不得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中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不得在原单位及其下属企业继续返聘工作。
2009年底前,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市纪委、国资委、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开展一次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专项清理检查工作。
2、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国有企业要根据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国有企业党组织要积极参与重大问题决策,领导班子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树立依法决策意识,严格执行企业相关决策制度,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2009年底前,市直国有投资公司、规模较大的市直经营性国有独资、控股企业要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明确企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决策事项的范围、原则和决策程序规定,形成企业“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3、严格规范薪酬发放和职务消费行为。坚持报酬、责任和风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依法合规、从严从俭、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发放和职务消费行为。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发放报批制度(市属国有企业,报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国资监管部门批准或审定)。同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薪酬收入及职务消费应作为班子成员述职述廉、企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4、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方式。切实加强国有股东代表委派和任免或建议任免国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认真做好职工代表出任之外其他非国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组织考察推荐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的方式,推动竞争性选拔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配好配强企业经营班子和高管队伍。依法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任期制,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轮岗交流工作。
四、强化对国有企业的监督
1、加强出资人监管。以履行出资人权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专职与兼职相结合,完善外派监事制度。选拔和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公道正派、坚持原则并能代表出资人利益的优秀人才进入监事会。各国有企业要结合企业实际,有效推进下属企业监事委派工作。进一步完善监事会体制机制,健全监事会监管制度,加强监事会队伍建设。
2、加强纪检监察监督。以提高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处为目标,加强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推进国有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人员配备工作。各国有企业要高度重视专职纪检监察干部配备工作,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纪检监察机构。
2009年底前,规模较大的市直经营性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应当配备1名以上(含1名)纪检监察人员,并明确机构工作职责。
3、加强审计监督。建立完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重大建设项目跟踪审计等审计制度,开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绩效审计、企业重大事项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任免、薪酬考核的重要依据。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按第258号省政府令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审计制度。
4、整合监督资源。有效整合审计监督、财政税务监督、效能监察监督、国资监督、组织考察监督、工商监督等外部监督资源,发挥各种监督优势,切实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同时,充分运用职工民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内部审计监督、领导成员相互监督等企业内部监督资源,使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优势互补,有机结合,形成合力。
五、加大国有企业腐败案件查处力度
1、加大企业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办在企业重组改制、产权交易、资本运营和经营管理中隐匿、私分、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失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案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违规交易、以权谋私、非法获利等侵害国家、公司利益和职工权益的案件,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等典型案件。加强对案件线索的管理,提高案件线索的初核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国资监管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纪检监察组织自主办案的指导协调,进一步提高国资监管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纪检监察组织的办案能力。加强纪委、审计、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调合作,由纪委牵头定期召开协作会议,通报情况,交流信息,增强办案合力,加大查处力度。
2、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治本功能。认真做好查办案件的后续工作,通过一案一总结、一案两报告(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剖析报告)等措施,举一反三,认真剖析案例,研究案发原因,查找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意见并督促整改。通过以查促教、以查促管、以查促建,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和综合预防作用。
六、加强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
1、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纪检监察机关、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反腐倡廉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建立企业党组织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按分管范围协同抓的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领导体制。要把反腐倡廉建设贯穿于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确保反腐倡廉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2、明确落实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建立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责任制,明确责任范围、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和考核机制。国有企业要根据本意见规定,制定具体的落实工作方案,把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部门和全资、控股子企业及每个责任人。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加强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明确监督、管理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组织协调,帮助解决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审计、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落实工作。
3、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监督检查。纪委、组织部、国资监管机构、审计机关、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监督检查。继续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检查的制度和机制,把企业自查和组织抽查、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结合起来,进一步改进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效果。对检查中发现未认真履行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职责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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