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衢市组〔2008〕3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8〕3号)、《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以及省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一种表现。通过交纳党费,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经济上的帮助,更重要的是可以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必须充分认识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制度,强化措施,认真研究和解决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规范有序地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为依据,以建立健全覆盖多层面的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网络,提高党费管理人员素质为基础,以严格标准、严格管理、严肃纪律为准则,以加强制度建设为保证,切实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坚持党费收缴管理工作与党内评优评先工作相结合,与党员教育管理相结合,确保我市党费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和各项规定的全面贯彻执行。
二、党费的收缴标准和办法
(一)收缴标准
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严格标准是根本。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要求,党费收缴的具体标准是: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4、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5、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6、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具体数额由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自行规定。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7、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8、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得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缴党费,不得随意降低党员个人缴纳党费的标准。要根据党员工资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党费收缴数额。党费收缴管理人员每半年应检查、核对一次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上交数额,通知需作调整的党员新的党费收缴数额,存在少缴情况的及时予以补缴,确保党员按时足额缴纳党费。
(二)缴纳办法
1、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2、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3、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500元以上党费,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后逐级转交,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自愿一次多交纳500至1000元(不含)党费,全部上缴省委,由省委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4、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上缴比例和手续
1、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各级党委应根据党员实际交纳党费的总数按以下比例上缴市委:县上缴比例为10%;县级市(区)上缴比例为15%;市直单位党(工)委上缴比例为50%。
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工)委所属的基层党组织上缴党费和留存党费的比例,由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自行规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基层党总支、党支部不得自留党费,党费收缴使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党费先足额上缴,后报批使用。对于根据相关文件,可按一定的比例留存党费的部分党总支、党支部,仍应将党员缴纳党费全额上交上级党(工)委,由其按规定比例确定留存金额并代为管理,基层党总支、党支部凭相关单据到上级党(工)委实报实销,不得直接留存。
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2、各县(市、区)委上缴市委党费的时间为每年一次,应在次年的1月底前上缴;市直各单位党(工)委上缴市委党费的时间为每半年一次,统一于当年的7月底和次年的1月底前分两次上缴。各县(市、区)委和市直各单位党(工)委应准时足额将上缴党费汇入市委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并于每年1月底前上报上年度《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有留存党费的基层党组织的,还应附上基层党组织的《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各地、各单位在将上缴党费存入市委组织部党费帐户后,必须及时凭相关银行凭证到市委组织部办公室开据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党费往来统一收款收据。市委组织部代市委管理的党费户名: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帐号:1209270009064003313;开户行:工行衢州市分行南区支行。
三、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5、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6、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7、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根据实际设置党费收支科目,做好记账凭证,建立党费的银行、现金日记帐和总帐、明细帐。对党费支出票据要做到经手人签字,审批人签批,手续齐全方可入账。
8、党费必须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将党费以个人名义私存,或与行政、财政和其它专项资金混合管理,严禁个人长期保存现金。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党费帐户的名称为党的组织机构名称,预留银行签章应与帐户名称一致。党费往来统一使用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党费往来统一收款收据。
9、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10、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11、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单位党(工)委,每年2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12、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各单位党(工)委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委组织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和市直各单位党(工)委的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13、对长期拖延,不能按时上缴党费的党组织,以及少缴纳党费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要提出严肃批评,督促其立即补交;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党费工作的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高度重视党费收缴管理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常抓不懈。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党务工作的领导要具体负责。负责党费工作的职能科室和具体人员要切实履行好党费收缴管理的职责,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抓好党费标准核定、催收、做帐和上缴等日常工作,确保党费收缴及时足额,帐目规范清楚。各级党组织要依据此意见精神,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本地、本单位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把党费收缴管理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2、积极宣传引导。各级党组织要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的传达贯彻工作,充分利用地方党报、广播、电视、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等宣传媒体进行广泛宣传,进一步明确党费收缴标准,努力使党员人人知晓。对于农民党员、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党员和生活困难党员等,可采取印制宣传单、卡片等方式,把相关条款发到党员手中。同时,要教育引导党员增强党的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努力使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成为自觉行动,保持党员的先进性。
3、健全工作制度。各级党组织要以贯彻落实《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为契机,认真做好党费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党费工作的各项制度,规范党费台账,建立长效机制,保证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实行党费收缴公示制度。基层党支部每年对党员及党组织应交、实交党费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每名党员所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应缴数和实缴数,以及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缴纳党费情况。通过公示,广泛接受党员群众监督,增强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促进党费收缴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落实党费收缴管理责任追究制。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抓好各项党费监督管理制度的落实,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纳入基层党组织党建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党员民主评议和党组织、党员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履行职责,造成党费管理混乱、拖欠、漏交的党组织,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以及党员个人,取消党内评先评优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本意见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衢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