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纪委文件
衢纪发〔2008〕5号
关于转发《中共浙江省纪委 省监察厅
关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所办案件
协助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
现将《中共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所办案件协助审理暂行办法》(浙纪发〔2007〕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衢州市纪委
衢州市监察局
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 文件
浙纪发〔2007〕21号
关于印发《中共浙江省纪委 省监察厅
关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所办案件
协助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纪检监察机构:
《中共浙江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所办案件协助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
中共浙江省纪委 省监察厅关于基层
纪检监察组织所办案件协助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质量,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助审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立案调查的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协助进行事实认定、证据鉴别、条规适用、量纪平衡、程序把关、文书规范等案件审核工作,并依据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交由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按照权限和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审理工作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是指乡镇、街道,县(市、区)直属机关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
第四条 未设专门案件审理部门、配备专门审理人员,或者不能确保案件调查与案件审理工作职能分开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党纪政纪案件调查终结后,需要追究党员、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责任的,在有关党组织和单位研究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将案件呈报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助审理。
第五条 协助审理案件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办案基本方针;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分工负责、集体审议、组织决定,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三)坚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审理职责不变,基层党组织和单位处分权限不变,申诉复议复查程序不变;
(四)坚持相互沟通、协商一致,发挥各方面职能作用和工作积极性;
(五)坚持严格执行回避、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六条 协助审理案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鉴别和使用证据,并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确认违纪违法行为及其性质;
(二)审查办案程序,指导完善办案手续,规范使用办案文书;
(三)根据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
(四)帮助发案单位查找机制制度和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改进意见、建议;
(五)检查、指导处分决定的执行和回访教育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协助审理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在案件调查终结后,按照违纪案件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理,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形成初步审理报告;
(二)经基层党组织或有关单位领导同意后,填写《党纪政纪案件协助审理登记表》(见附件),呈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助审理;
(三)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在接到呈报协助审理案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进行审核,并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四)对符合规定,决定受理的案件,办理协助审理案件受理手续,由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确定专人进行协助审理;
(五)经协助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集体研究,以书面形式提出定性、处理的协助审理意见,由呈报案件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提交有关党组织和单位作出处理决定;
(六)案件处理结束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应按照《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档案工作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并将案卷送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立卷归档工作予以指导和帮助。
第八条 呈报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助审理的案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党组织或有关单位领导同意呈报协助审理的意见,党纪政纪案件协助审理登记表;
(二)初步审理报告;
(三)被调查处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立案依据,包括初核情况报告、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五)调查报告和全部证据材料;
(六)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被调查处理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书面意见、调查组对被调查处理人意见的说明;
(七)被调查处理人的检查材料或申辩材料;
(八)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第九条 呈报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协助审理由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层党组织或有关单位领导同意呈报协助审理的意见,党纪政纪案件协助审理登记表;
(二)初步审理报告;
(三)被调查处理人所在党组织、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依法受到刑事处理的,应提交司法机关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决定书,以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五)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应提交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书,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调查核实报告和有关核实材料;
(六)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七)被处罚人、受处分人的检查或申辩材料;
(八)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第十条 协助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中止协助审理,退回呈报案件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补充调查取证,再报协助审理:
(一)初步审理报告所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的;错误事实与证据材料不相吻合,不能相互印证的;
(二)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材料不齐全需补办手续或补报材料的;
(三)被调查处理人提出新的申辩理由或发现新的违纪问题,需要继续调查或补充说明的。
第十一条 除情节简单的案件外,协助审理的案件一般应由二人承办,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结;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组成审理小组,并明确一人主办,一般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协助审理期限,并告知呈报协助审理案件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延长协助审理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补充调查取证时间不计算在协助审理期限内。中止协助审理的案件,经补充调查取证后再报协助审理的,协助审理的期限另行计算。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接到呈报协助审理的案件,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组织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进行审理。
对协助审理案件采取会审片审、交叉互审,或以公开审理、公开听证形式进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应当派人予以指导、协助和监督。
第十三条 呈报协助审理案件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应派人参加审理工作。在协助审理案件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人员应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有关人员交换意见,沟通情况,进行案件审理业务指导,帮助提高审理案件工作水平。
第十四条 必要时协助审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可派人与被调查处理人进行审理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申辩意见和说明,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帮助工作。
审理谈话应制作谈话笔录。
第十五条 协助审理案件应对呈报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程序、手续、文书,以及基层纪检监察组织的初步审理意见进行认真、全面的审核,做好阅卷笔录,并以书面形式提出协助审理意见。
第十六条 协助审理的案件经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将协助审理意见书面反馈呈报案件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提交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处理。
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分管案件审理工作的领导同意,可以提请纪委常委会议、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协助审理意见应包括案件来源、被调查处理人基本情况、办案程序审查意见、有关党组织或单位意见、协助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处理依据、处理意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协助审理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提出的协助审理意见,基层纪检监察组织若无正当理由一般应予采纳。
第十九条 对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的协助审理意见有异议的,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可以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再次审议。
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研究提出的再次审议意见,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应予执行。
第二十条 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在收到协助审理意见后,按照规定权限履行相关程序,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负责做好处分决定的宣布、送达、入档等执行工作。
处分决定文稿应经协助审理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审核规范后,再予行文。作出的处分决定,应在15日内报送协助审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案件经过协助审理后,应将协助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连同原案件材料一并移交呈报案件的基层纪检监察组织,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可保留案卷副本或案件主要材料复印件备查。
第二十二条 经过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助审理的案件,被调查处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仍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办理申诉案件时,原参与协助审理人员应予回避。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应呈报协助审理的案件而未呈报的,或对协助审理意见拒不采纳、造成后果的,在案件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案件质量检查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作为协助审理案件的责任部门,应逐步健全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操作,充实人员,加强监督检查,不断总结、提高协助审理案件工作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参与协助审理案件的人员必须遵守《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审理工作人员的要求,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工作职责,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二十六条 省、市直属机关纪检监察组织所办案件协助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