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文件
市党工委[2008]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党组织: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党组织的一项经常性任务,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衢市组〔2008〕36号)文件要求,现就市直机关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党费的收缴
(一)收缴标准
1、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4、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得隐瞒收入或减少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5、各基层党组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收缴党费。党费收缴管理人员每半年应检查、核对一次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数、比例和上交数额,通知需作调整的党员新的党费收缴数额,存在少缴情况的及时予以补缴,确保党员按时足额缴纳党费。
(二)缴纳办法
1、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2、党员应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三)上缴比例和手续
1、市直机关工委将所属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总数的50%上缴市委组织部。
2、市直机关各党的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留存比例为所属党员(不含老干部支部党员)实际交纳党费总数的20%。老干部支部应将党员缴纳的党费全额上缴市直机关工委,市直机关工委按50%比例用于相应老干部支部,老干部支部凭相关单据到市直机关工委实报实销,不得直接留存。
3、其他各基层党总支、党支部不得自留党费。
4、市直机关各党组织上缴党费的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上缴党费汇入市直机关工委党费账户,凭相关银行单据到市直机关工委办公室开据党费交纳收据。有留存党费的市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于每年12月31日前,上报党费收支、结存情况表及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本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5、市直机关工委党费收缴开户银行和帐号:
开户行:市工行南区支行
户 名:市委市级机关工委
帐 号:1209270009064004862
二、党费的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3、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4、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三、党费的管理
1、党费由市直机关各党组织分管组织工作的委员统一管理。有留存党费的市直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具体财务工作由本单位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要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明确职责,完备签批手续。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2、市直机关各党组织要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应当每年向党员报告,接受党员的审议和监督。
3、市直机关各党组织每年要对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进行一次自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市直机关工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市直机关各党组织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各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人员责任,认真落实有关规定,扎实抓好工作落实,认真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规范有序地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本文件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本文件由市直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中共衢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