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文件

 

衢委发[2008]32号

 

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根据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为了深入实施“两大目标、三大战略”, 着力推进“创业创新、富民强市”,保持投资平稳较快增长,实现工业经济新飞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要求

(一)总体目标。“十一五”期间,确保完成全市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660亿元、“六大百亿”工程投资1265亿元、重点建设和重点工业项目投资800亿元;到2012年,实现工业性投资年均增长20%以上,全市工业总产值突破2500亿元。

(二)总体要求。“十一五”期间,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总体要求是坚持“四个优先”:一是围绕加快重点产业发展,优先推进氟硅、装备制造、区域特色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项目;二是围绕优化发展环境,优先推进交通、能源、水利、信息网络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三是围绕统筹城乡、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优先推进新农村建设、生态环境和循环经济项目;四是围绕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优先推进教育、科技、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项目。

二、加强项目前期工作

(三)注重规划引导。要确立项目工作的“大前期”理念,形成“以思路带规划,以规划带项目,以项目带资金”的前期工作链。切实加强专项规划和各经济开发区(园区)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工作,深化细化中长期规划纲要,完善专项规划,将规划成果转化为项目。要排出一批近期可以实施的项目,制定项目推进年度计划,促进规划实施。要强化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与项目的有机结合,今后凡没有配套项目或项目未经征询的专项规划,政府原则上不予发布。

(四)完善项目前期工作体系。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工作“四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前期办;市本级项目较多的经委、交通、建设、农办、农业、水利、林业、国土、旅游、电力、开发区、高新园区、西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要设立前期工作班子,并安排1名副职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项目的协调和推进工作;其他有项目的部门单位要落实项目前期工作专职人员。

(五)加强项目谋划。各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谋划工作。要建立谋划项目工作责任体系,以国家产业政策、省有关产业规划和我市“六大百亿”工程为导向,谋划一批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争取列入国家和省规划。各县(市、区)政府、市经委、市开发区、高新园区等有关部门要围绕市委提出打造未来“三大千亿”产业板块的要求,深化产业规划,积极谋划集群项目。并要特别加强重大工业项目的前期谋划工作,市本级要加强对氟硅新材料、装备制造业和其他新兴产业重大项目前期研究,引进专业化人才,聘请国内专家参与,建立若干个工业项目谋划研究小组,每个小组每年谋划3至5个3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对外招商,以工业项目谋划的专业化、职业化推进产业高端化。各工业园区要为引进大工业项目预留发展空间,对连片100亩以上的工业用地做好留空留白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结合本地产业基础和资源条件,谋划一批重大工业项目。对全市新谋划出的1200多个项目,要精心包装推介,积极开展前期工作。

(六)抓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谋划储备项目、规划预备项目、年度计划项目”的要求,建立市、县两级“六大百亿”工程、重点建设、重点工业等多门类、分层次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规划一批、论证一批、实施一批。当前,要按照衢州市“十一五”重大前期项目推进计划的要求,加大前期工作力度,力争每年有一批重大项目开工建设。

(七)扎实推进战略性项目和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要按照“四个一批”(谋划储备一批、列入国家和省规划一批、前期报批一批、开工建设一批)的要求,全力推进重大战略性项目前期工作。市前期办要加强对市域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综合协调,排出工作计划,上下左右联动,共同推进杭新景高速公路衢州段、九景衢铁路、衢江航道、衢州机场迁建、浙西核电厂、西气东输二线工程衢州段、衢州综合物流中心以及氟硅、装备制造、区域特色产业类等一批战略性项目的前期工作。要建立和实行重大项目快速会商、项目落地联合审批、全程办事代理机制,加快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进度。凡列入省重点和投资超过亿元以上的项目,要建立由市领导牵头的专门协调小组,加快项目前期各项工作,促其早审批、早落地、早开工。各项目建设业主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程序,确保前期工作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扎实抓好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明确专人跟踪负责项目的申报、催批、报批工作,加快项目审批速度。

(八)做好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保障。市政府将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市本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专项用于战略性项目研究、项目库建设、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评估论证、报批催批等前期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每年安排足额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确保项目前期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快重点项目建设进度

(九)促进已批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对前期审批工作完成的投资项目,要提高项目的供地率和开工率,项目建设单位要尽快做好开工前的资金筹集、征地拆迁和招投标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项目早落地、早开工。

(十)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进度。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倒排计划,抢抓时间,全面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各建设单位,要明确责任,加强衔接,相互配合,形成项目建设的合力。项目主管部门要重点协调解决好施工环境、管线配套、资金到位等方面的问题,促进在建项目加快实施、尽快投产、发挥效益。

(十一)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尽早开展前期项目的项目筹划、业主筹组、资金筹措等“三筹”工作。各重点项目业主单位要切实做好实施项目的计划、资金、用地“三落实”工作,全面落实法人责任、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和项目资本金等五项制度,确保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务必把重点项目建成优质工程。

四、统筹安排重点项目建设的要素供给

(十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要素统筹。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重点项目建设要素协调机制,编制要素保障规划,制定年度要素供给计划。投资管理部门要统筹协调好重点项目建设在土地、资金、能源等方面的要素供给,确保重点项目顺利实施。

(十三)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各级政府在安排建设用地时,对省、市、县三级重点项目要给予倾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土地指标与重点项目挂钩,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要优先列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供地手续。

(十四)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建设资金。要探索建立项目审批与贷款审核的联动机制,建立完善项目与资金互动的信息平台,加强项目与资金的对接。在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国开行贷款及安排财政性资金时,要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市发改委、经委要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探索建立重点项目的融资推介、联席会议制度。各银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机构在安排建设资金使用和贷款计划时,要优先安排重点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

(十五)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建设的其他生产要素供给。各级交通、电力、通信、供油、供水、供热、供气等管理部门和经营单位,要根据重点项目的要素需求,编制年度计划,优先安排指标,满足重点项目建设的需要。

五、建立健全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制度

(十六)实行市领导联系重点项目责任制。市委、市政府将每年排出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个部门的包干责任制,帮助协调和解决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并一抓到底。各县(市、区)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相应制度。

(十七)实行重大项目联合办公制度。对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在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选址、用地预审、报批、落地、建设等问题,要由领导牵头,召集发改、经委、财政、国土、规划、环保、水利、人行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建设业主,采用会审方式,通过联合办公予以集中解决。要完善工业项目审核事项办理流程,推进招商项目“五步工作法”,优化程序,缩短时限,开辟绿色通道。要建立工业项目集中验收制度,加强工业项目的履约管理,规范各职能部门的验收程序和收费标准。

(十八)建立重点项目计划管理、督查通报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重点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全市每年由市发改委、经委牵头组织编制“六大百亿”工程、重点建设、重点工业项目计划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政府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同时,建立重点项目督查通报制度,每季汇总、分析、督查、通报一次。

(十九)严格重点项目信息报送制度。由市发改委、经委牵头建立重点项目联络员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分析会。各县(市、区)发改局、经贸局、重点项目责任部门和业主单位必须按月向市发改委、经委报送重点项目的执行情况报表,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专题报告。

(二十)建立重点项目稽察制度。市、县两级重大项目稽察办对重点项目要制定年度稽察监管方案,定期开展项目稽察监管工作,及时分析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资金使用、质量安全等问题。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要定期开展项目稽察监管工作,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

六、加大重点项目建设的扶持力度

(二十一)加快办理重点项目立项审批等各项手续。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要优化项目审批程序,减少许可环节,压缩办理时限,形成公开、规范的工作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对重点项目建设单位报请审核的事项,手续完备、资料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补办手续、补充资料的要求,待手续完备后从速办理。

(二十二)对重大项目遇到的难题实行一事一议。对重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建设用地、资金配套、区域规划、环境保护、优惠政策等方面的问题,由市发改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一事一议,提出意见,报请市委、市政府专题研究决定。

(二十三)建立“重点项目绿卡”制度,确保重点项目无障碍施工。重点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应做好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协调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对扰乱和破坏重点项目建设的行为,行政执法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除政府统一部署的检查和关系到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税收、项目稽察监管的检查外,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对重点项目进行检查,确保重点项目无障碍施工。同时,建立“重点项目绿卡”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凡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重点建设项目,项目建设业主可向市发改委申领“重点项目绿卡”。

(二十四)规范重点项目收费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在法规、政策规定外自行出台政策,向市重点建设项目收取费用。严禁对重点建设项目乱摊派、乱罚款。重点建设项目的法人,有权拒绝未经职能部门批准的各种名目的收费。

七、加强对项目工作的考核与奖惩

(二十五)加大对项目工作的考核力度。市委、市政府将“六大百亿”工程、重点建设、重点工业项目等纳入对各县(市、区)、市级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年终统一组织进行年度考核。市发改委、经委要加强对各县(市、区)、市级有关部门项目推进工作情况的平时督查。

(二十六)严格项目工作奖惩制度。市委、市政府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每年对在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并对成绩特别突出的,给予记功嘉奖。对在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工作中执行任务不力,完不成年度工作目标,出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问题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责成单位主管负责人向市委、市政府作出解释。对在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严重问题的,要追究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十七)对争取上级支持成效显著的部门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市委、市政府对向上级部门争取到市本级项目补助资金和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的市级部门单位,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

八、营造项目工作的良好环境

(二十八)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把重点项目建设摆在经济工作的重要位置,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加强对项目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原则上由常委副县(市、区)长分管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对重点项目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重点项目建设。

(二十九)加强项目工作的廉政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廉政准则》和《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的廉政建设。规范重点项目审批的各个环节,实行阳光操作。健全招标投标配套制度和惩戒办法,实行严格的资格预审、招标公告发布、投标、评标定标以及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严禁挪用、截留、转移甚至贪污项目资金。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管监督,市纪委、监察局、审计局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为重点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各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的宣传报道力度,努力营造“领导重视项目、部门推进项目、业主建设项目、社会支持项目”的良好氛围。

(三十一)抓好项目工作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项目专家引进、培养、管理工作,建立项目专家库,不断充实项目工作队伍。要关心爱护从事项目工作的干部职工,做好对项目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选派一批优秀中青年干部和后备干部到重点项目建设一线挂职锻炼,把在项目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干部,作为优先提拔重用的人选。

九、附则

(三十二)本意见所称重点项目是指县级以上重点项目。

(三十三)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衢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08年9月22日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