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文件

 

衢委发[2008] 35号

 

中共衢州市委   衢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今年10月,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就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出重要指示;中央、省委、市委先后召开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交流10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经验,对下一步工作进行研究部署。按照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中央、省、市电视电话会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作用,深入推进我市反腐倡廉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的重大决策,是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全局性、根本性、基础性制度。它既囊括了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和各个职能部门,又涵盖了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全部任务;既明确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又规定了与其相应的具体责任;既明确了领导集体的责任范围,又提出了领导个人应负的责任内容。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要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和贺国强同志、赵洪祝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是贯彻执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任务,是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的基本内涵,是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保证,也是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政治责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落实责任制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推动反腐倡廉全局工作。

二、认真回顾总结,进一步查纠存在问题

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衢委发〔1999〕31号)颁发以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实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取得明显成效,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衢州特色惩防体系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与此同时,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力度和工作质量不平衡,少数领导干部对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责任追究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相关配套制度需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个别地方、单位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回顾总结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既要肯定成绩、推广经验,更要查漏补缺,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抓好查纠整改,不断提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水平。

三、围绕重点任务,进一步充实责任内容

当前,反腐倡廉建设不断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涉及面越来越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及时调整、充实责任内容。今后一段时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反腐倡廉工作,要着力抓好以下重点任务:

一是要加强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检查,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确保政令畅通,切实把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推动科学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保障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抓好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农村改革发展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是要认真贯彻《衢州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细则》,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改进作风,深化改革,严厉惩处,着力抓好查处一批腐败案件、整治一批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一批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突出问题、出台一批反腐倡廉制度规定、推进一批改革措施等工作,深化衢州特色惩防体系建设。

四是要认真贯彻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提升机关效能,全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奋力推进衢州工业经济新飞跃。

四、完善报告制度,进一步细化责任分解

认真执行责任分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衢委发〔1999〕31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及其他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紧密结合每年的反腐倡廉工作任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成员、责任部门的责任范围及责任内容,分线、分项、分层进行责任分解,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体系网络,做到责任明确、任务量化、措施具体、时限清楚,便于检查和考核。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单位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方案,要上报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全面实行“三书两报告”制度。年初,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组织领导与责任分工文件,由各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党委、政府领导寄发责任分工报告书,分别报告每位领导所负责的反腐倡廉专项工作和当年的责任制工作安排,同时向牵头单位发送党风廉政建设牵头任务函告书,进一步明确任务要求;下半年,向党委、政府领导寄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议书,请领导对分管的专项工作和下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督查了解;年底,由党委、政府领导将各自责任分工落实情况向常委会作出专题报告,各牵头单位主要领导就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向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进行专题汇报。

进一步落实年度总结报告制度。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年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党政主要领导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遵守党纪政纪、廉洁自律的情况,都须以书面材料形式,于次年1月底前向市委作出报告,同时抄报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遇有重要情况,应随时报告。继续开展“述责评责”等工作,不定期召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会,由各地各有关部门“一把手”汇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由上级领导现场点评,交流经验,剖析问题,推进各项工作。

五、注重成果运用,进一步深化责任考核

继续抓好《衢州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衢市办〔2000〕41号)和《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市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办法》(衢委办〔2001〕41号)等文件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可结合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评议和干部年度考核等工作一并进行。继续实行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开展责任制重点检查考核的制度,从今年开始,由每两年一次改为每年一次。

积极改进考核办法。探索建立科学、系统的落实责任制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有关项目量化、细化、具体化,在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实地考察等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问卷调查、群众评议、绩效评估等手段,坚持普遍检查考核与重点检查考核相结合、日常检查考核与专门检查考核相结合、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既要考核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又要考核基础性、长远性工作情况;既要考核工作过程,更要考核成效结果,力求对各地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准确的评价。

完善考核结果运用制度。要切实把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结果,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部门责任制年度考核得分和综合评价等次,由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单位,通过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彰;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在公务员年度考核时可优先确定为优秀等次,同等条件下,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优先考虑作为提拔重用的推荐对象;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单位,由市纪委负责人同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进行谈话,指出工作薄弱环节,责令单位党组(党委)作出书面检查,总结教训、分析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党政领导班子、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一切评先资格,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连续两年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其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在公务员年度考核中应评为不称职,并须进行组织调整;民主测评中市管领导干部个人廉政评价“差”票占比较高的,视情给予诫勉谈话、组织调整等处理;确实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的,在提拔任用上实行“一票否决”,视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每个市直单位的考核结果,由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六、规范实施程序,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

认真执行《县(市、区)和市直单位领导班子、市管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衢委办〔2001〕41号)和《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程序的规定(试行)》(衢纪发〔2003〕10号)等文件,进一步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实施程序,实事求是,分清责任,把握政策界限,综合运用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对失职、失教、失察、失管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坚决纠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增强责任制的约束力。

突出责任追究重点。按照中纪委要求,凡本地区、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权和影响获取非法利益,造成恶劣影响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没有履行职责,敷衍塞责,不抓不管,以至屡屡发生大案要案造成恶劣影响的;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用人失察的,必须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协调机制。司法机关及审计、财政等行政执纪执法部门在查处有关案件或组织专项检查中,发现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情况,应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由纪检监察机关实施或建议同级党委(党组)进行追究。

继续实行责任追究案件垂直报告制度。按照中纪委要求,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上季度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案件、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案件,统计上报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应予追究责任而未追究的案件,由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单位发出责任追究通知书或建议书,有关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书、建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七、营造工作合力,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统一领导是核心,党政齐抓共管是关键。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反腐倡廉建设纳入党委、政府的总体工作规划,通盘考虑,协调推进,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各级党委(党组)要定期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要问题,坚决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履行职责,特别是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积极履行工作职能,认真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的落实,重视抓好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建设。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责任,既要率先垂范,廉洁自律,严格要求自己,严格管理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又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一岗双责”意识,把管事与管人、抓业务工作与抓党风廉政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不懈地抓好责任制工作落实。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既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又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者、组织者和推动者,要自觉把责任制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要切实抓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协助党委、政府搞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加强对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行分类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优势,建立健全各项具体措施和办法,增强责任制的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要畅通信访、投诉、举报渠道,提升“机关效能110”、“民情沟通日”等平台,依靠社会各界力量开展责任制落实情况督查,扩大群众参与,营造良好氛围,进一步形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合力,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抓反腐倡廉建设的局面。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衢 州 市 人 民 政 府

200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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