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招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 共 衢 州 市 委 组 织 部       文件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衢市组〔2007〕56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招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招聘、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培养教育,不断提升高校毕业生在农村和社区工作中的能力和水平,现将《衢州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招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衢州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

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2007年10月26日

 

 

衢州市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招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招聘管理,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城市和谐社区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招聘到农村和社区工作并与所在乡镇(街道)签订劳动合同的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受聘高校毕业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的招聘管理由市、县(市、区)组织部门牵头,人事劳动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受聘高校毕业生可担任村或社区党组织书记助理、村委会或居委会主任助理、村经济合作社社长助理、团组织书记、文书等职务。

第五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在乡镇(街道)、村和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协助村和社区干部开展各项工作。具体协助抓好村和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协助制定、实施村和社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规划;协助制定、完善村规民约等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密切联系群众,协助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村和社区社会稳定;积极发挥自身所长,协助村和社区运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传播推广先进文化、法律知识和实用技术等;完成村和社区以及上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招聘

第六条  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和就近、就地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原则上一年一次。

第七条  招聘的对象和条件:

(一)衢州籍生源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普通高校毕业生;

(二)年龄30周岁以下;

(三)品行端正;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健康条件;

(五)热心农村和社区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招聘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计划;

(二)发布公告;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组织公开考试;

(五)组织体检;

(六)组织政治思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情况考察;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察结果,由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并由组织部门审定后报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第九条  对于报名人数不足招聘计划数3倍的,按报考人数与报考职数3:1的比例相应减少招聘指标,报名人数少于3人的不予开考。

第十条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各占总成绩的50%。

第十一条  面试、体检和考察人员的确定:

(一)面试。根据笔试结果,按招聘计划数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

(二)体检。根据笔试和面试的总成绩,按招聘计划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  三)考察。根据体检结果,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考察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因考察不合格致使聘用人员达不到招考指标的,可在体检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予以递补。

第十三条  县(市、区)根据岗位需求和考核目标制定招聘计划,于每年的第一季度报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的考核工作,由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制定考核方案,乡镇(街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十五条  考核实行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十六条  考核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为基本内容,具体包括综合素质、工作实绩、创新能力、社会评价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综合素质。主要考核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以及业务知识、工作能力、服务态度、遵守制度和勤奋敬业等情况。

(二)工作实绩。主要考核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上级交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三)创新能力。主要考核创新工作能力和实效,结合农村、社区的实际情况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表现。

(四)社会评价。主要是通过组织测评,了解干部、群众等社会各界对其综合表现的评价。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一般按个人总结、述职评议、组织考核、确定等次等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优秀比例一般掌握在受聘高校毕业生总数的10%左右。具体考核参照乡镇(街道)机关干部的考核办法实施。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由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审批,组织部门备案,并由乡镇(街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受聘高校毕业生使用、奖惩、聘任以及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职称晋升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妥善落实受聘高校毕业生的各项待遇,县(市、区)财政每年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和社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受聘高校毕业生,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按当地企业同类人员标准为其办理各类社会保险。

 

第六章  培养教育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及乡镇(街道)应加强受聘高校毕业生的培养、教育以及岗位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新招聘的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培训。培训重点为党在农村和社区的方针政策及与农村、社区有关的基本知识和基层工作方法。

第二十五条  对在农村和社区连续工作两年以上,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群众信任的高校毕业生,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农村和社区的领导班子或推荐为乡镇(街道)后备干部。

第二十六条  积极做好在受聘高校毕业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二十七条  乡镇(街道)要安排联系村或社区的干部与受聘高校毕业生进行结对,开展多种形式的传帮带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交流受聘高校毕业生的管理工作。

 

第七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统一由所在乡镇(街道)实行劳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高校毕业生录用后,由乡镇(街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约定一至三个月的试用期。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一般三年一签。合同期满后,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续签合同。劳动合同期内受聘高校毕业生要求另行就业的,可提前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的乡镇(街道),并由乡镇(街道)报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每年初由乡镇(街道)与受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作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应自觉服从村或社区和所在乡镇(街道)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和组织纪律。

第三十四条  受聘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街道)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工作失职、营私舞弊、滥用权力,损害党和政府以及人民群众利益的;

(二)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四)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县(市、区)人事劳动部门应免费做好受聘高校毕业生的人事代理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对受聘高校毕业生的管理考核工作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衢州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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