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组织部文件

 

衢市组〔2007〕16号

 

 

关于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委,市直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执政能力,根据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和《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浙委〔2005〕7号),结合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现就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领导干部诫勉制度,主要是对那些具有一定组织领导能力和业务工作水平,但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工作态度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又不够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在批评教育基础上提出警告,要求其限期改正错误。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错误的,视情作出进一步处理。

    二、诫勉的对象和范围

    (一)凡市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口头诫勉谈话。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决议、决定不力的;

    2、作风不实,弄虚作假,或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4、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选人用人方面存在问题的;

    5、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有反映,或不按有关规定严格要求其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

    6、不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或故意隐瞒应当报告事项的;

    7、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的;

    8、其他情况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二)凡市管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书面诫勉。

    1、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的;

   /SPAN>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作风专断,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在选人用人方面不按规定条件要求和程序操作,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4、廉洁自律、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问题反映较多,干部群众中有议论的;

    5、领导干部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相关经济责任问题,需要负主要责任的;

    6、其他情况应予书面诫勉的。

    三、实施诫勉的程序

    1、口头诫勉谈话。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结合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有第二条第一款所列的八种情形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核查,情况基本属实的,对其进行口头诫勉谈话。

    2、书面诫勉。根据信访举报、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发现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有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由市委组织部派员进行专题调查,情况属实的,报经市委研究决定后,对其进行书面诫勉。

3、口头诫勉谈话和书面诫勉的方法。由市委组织部通过找领导干部谈话的方式进行,在谈话过程中,应当向诫勉对象说明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应作书面记录,存入干部本人考核档案。并向书面诫勉者发《干部诫勉通知书》(见附件1),同时抄告所在单位党组织。

四、诫勉的期限和要求

    对领导干部的诫勉期限为6个月。

    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要严格自律,勤奋工作,努力改正组织指出的缺点和问题。诫勉期间,干部的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五、诫勉的终结

    口头诫勉的,诫勉期满后干部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经组织部门了解确已改正的,诫勉自然终结。

 nbsp; 书面诫勉的,期满后干部本人要写出自我总结,经调查核实后,已改正的,解除诫勉,由市委组织部填写《干部解除诫勉通知书》(见附件2),通知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干部本人。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按有关规定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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