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纪委办公室(通知) 

 

衢纪办〔2007〕11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纪检监察

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本委局各室:

根据中央纪委办公厅和省纪委办公厅有关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制度和评分标准,结合实际,市纪委办公室对原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考评办法作了部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衢州市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衢州市纪委办公室

2007年5月17日

 

衢州市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修订稿)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纪检监察信息工作,全面提高信息工作质量和水平,充分调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广大信息工作者的积极性,使信息工作更好地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参照衢纪办〔2005〕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切实加强纪检监察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进一步明确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健全考核体系,把纪检监察信息考核工作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使信息考核工作真正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推动我市纪检监察信息工作继续走在前列。

二、考核计分标准

(一)报送和录用信息指标数。各县(市、区)纪委每年向市纪委办公室报送信息指标数为80条,录用信息指标数为35条(包括省纪委、中纪委和监察部的录用数);市直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报送信息指标数为12条,录用信息指标数为3条;市纪委各室报送信息指标数为6条,录用信息指标数为2条。完成报送指标的计10分,未完成的扣10分;完成录用指标的计20分,未完成的扣20分。

(二)计分标准

考核按录用信息的质量计分。

1、中央纪委办公厅和监察部监察综合室录用信息计分:《反腐败工作信息》录用的300分/条;《要情专报》、《每日情况》专刊、《纪检监察信息》专刊录用的150分/条;《每日情况》普刊、《纪检监察信息网络版》录用的50分/条。《监察信息》、《监察综合与分析》专刊录用的100分/条;《监察综合与分析》简讯录用的50分/条。

2、省纪委办公厅录用信息计分:《反腐败信息》录用的150分/条;《要情专报》、《纪检监察信息》专刊录用的100分/条;《信息要情》、《纪检监察信息》普刊录用的20分/条。

3、市纪委办公室录用信息计分:《反腐败信息》录用的30分/条;《情况反映》、《纪检监察信息》专刊录用的15分/条;《纪检监察信息》普刊录用的5分/条。

4、领导批示的信息加分:中央领导和中央纪委监察部领导批示200分/条;省领导和省纪委监察厅领导批示100分/条;市领导和市纪委监察局领导批示50分/条。信息经领导批示后对领导决策或推动工作起重要作用的,视情再加20至100分。同一条信息有多位领导批示可累计加分。

5、录用信息按累计积分进行排名,年底经市纪委办公室考评后,给予采写单位或采写者一定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三、考核要求和评比程序

(一)各县(市、区)纪委要确定一名领导分管信息工作,并指定一名机关干部具体负责信息编报工作;市直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本委局各室也要把信息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确定专人负责,努力完成报送和录用信息的工作任务。

(二)市纪委办公室将适时通报被考核单位报送信息情况和信息录用积分情况,以及全年信息积分排名情况。

(三)完成年度考核任务的单位,具有评先资格。按照被考核对象全年信息积分排名情况评出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县(市、区)评选5个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若干名,在全系统予以通报表彰。

四、本办法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原《衢州市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考评办法》(衢纪办〔2005〕3号)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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