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文件
市党工委[2007]29号
中共衢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直机关各党组织:
现将《中共衢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衢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中共衢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
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市纪委《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结合市直机关工委管理党员范围的实际情况,现对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党组织关系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市直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二、部门党委内设的机关基层党委可批准管辖范围内正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及以下党员的党纪处分;其中给予正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党员党纪处分和给予党员开除党籍处分的报机关工委备案。
三、部门党组内设的机关基层党委可批准管辖范围内副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及以下违纪党员的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
给予正科级(含非领导职务)党员的党纪处分;给予违纪党员开除党籍的处分,报机关工委批准。
四、部门党委未内设机关基层党委的在处分本级机关违犯党纪的党员时参照前款规定。
五、市直机关工委直属党总支、党支部处分违犯党纪党员,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
六、市(省)属企事业单位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由所在单位党委批准,并报机关工委备案;未设党委的,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
七、凡需报市直机关工委批准给予党员党纪处分的,由违纪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将处分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市直机关纪工委,由市直机关纪工委审理后,提交市直机关工委研究并下达处分决定。
八、违纪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可以向市直机关工委或上级党组织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党纪处分的执行。
九、本规定由中共衢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