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文件

 

衢人大常[2007]7号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2年6月1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5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证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要决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主要指标和重要工作目标的变更;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变更;

(五)本级财政决算;

(六)有关人口发展、环境和资源保护、节能减排等涉及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决策;

(七)人民代表大会交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八)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

(九)根据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的事项;

(十)撤销县(市、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一)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时不同意多数人意见而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事项;

(十三)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十四)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五)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需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市人民政府提请或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第三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二)预算执行情况;

(三)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四)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管理情况;

(五)政府性债务的管理情况;

(六)经济建设布局和主导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情况;

(七)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等关系民生的重大问题;

(八)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民政、民族宗教、侨务等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

(九)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重要江河的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执行情况;

(十一)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情况;

(十二)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计划、实施及绩效评估情况;

(十三)重大自然灾害和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事件以及给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十四)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和处理意见;

(十五)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就重大案件提出的控告和申诉的办理情况;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除前款规定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重大事项,每年至少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一次;其他各项规定的重大事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要求报告。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事项,应当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行政区域的调整方案和行政区域名称变更、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的方案;

(三)同外国地方政府建立友好关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及其重大变更,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将批准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续编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再报上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重大事项,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当在收到议案之日起两个月内进行审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的重大事项,认为需要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对重大事项进行调查,有关国家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与公民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的重大事项议案,应当事先广泛听取公民意见;审议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重大事项议案,要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有关国家机关及其相关部门必须认真办理,并在两个月内将执行或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条,对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对有关重大事项不报告、不征求意见或者不备案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整改;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不认真办理或者不按时限要求办结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程序提出询问、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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