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衢人大常[2007]2号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
的审议和办理工作的规定
(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和《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经大会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的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交有关机关办理。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时,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工作委员会,应及时接收议案并进行认真审议,在二十天内提出审议报告。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五天内召开会议,专门听取相关工作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审议报告。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召开会议,审议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议案的审议报告。经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议案审议报告随同议案正本交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办理。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议案审议报告批准后,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应做好具体交办和办理情况沟通汇总工作。
第七条 议案及审议报告交办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适时组织相关工作委员会开展督办工作。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议案办结后的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情况,并将办理结果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