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7]74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规范村级民主决策制度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村级民主建设,健全村民自治运行机制,规范村级民主决策制度,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浙委办[2005]3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村级民主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是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是推进和谐衢州建设,实现市委提出“把衢州建设成为全省和谐程度较高的先进市”目标的关键。近年来,我市农村全面推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各项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民群众民主意识明显增强,促进了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但我们也应清醒看到,一些地方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中还存在重形式、轻实效,制度不健全、决策不民主、监督不到位等问题,比较突出的是对村级民主决策制度在理解上有偏差,有的片面强调村民自治,有的村级决策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导致了部分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有的影响了农村局部地区的社会稳定。规范村级民主决策制度,是落实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关键环节,是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根本措施,对维护农村社会公平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村级民主决策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促进村级民主自治依法、文明、有序运行,为2008年全市第八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和推进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二、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实施。严格执行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村级民主决策的事项不得与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相违背。
(二)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村民在村级民主决策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扩大村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以人为本。始终把服务村民、提高村民生活质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村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努力提高村民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四)公平公正。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民主决策的事项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三、村级民主决策的主要内容
凡是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村级重大事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程序,实行民主决策,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
(一)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建设规划;
(二)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
(三)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集体经济大额资金的使用,集体举债,集体资产处置,以及集体企业的改制方案;
(四)兴修道路、水利、电力、自来水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以及建设承包方案;
(五)村集体土地、房屋等集体资产的承包和租赁,宅基地的安排和使用,征用、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六)领取村干部误工报酬的人数及标准;
(七)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八)涉及村集体和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程序
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要遵循以下决策程序:
(一)动议。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1/10以上村民联名或1/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审议。由村党支部统一受理议案,并召集召开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或建议,形成决策案;
(三)报审。将决策案上报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对其程序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核;
(四)民决。将经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审核后的决策案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进行讨论、表决。决策案在提交会议讨论表决前2天告示村民,广泛征求意见;
(五)实施。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的决策,按照村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告知,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并接受群众监督,同时报乡镇党委、政府或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备案。
五、村级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
(一)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参加,参加会议人数须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方可举行。联席会议由党支部书记召集并主持。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决议方为有效。其中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由村民委员会召集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二)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会议负责,讨论决策村民会议授权的有关事项。村民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三)村民会议。村民会议是村级事务决策的最高形式。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村党支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改变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村民代表联系户制度,确保村民代表真正代表民意。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村庄撤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不断增多情况下村级民主决策的有效形式。
六、明确责任,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
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是关键。县(市、区)党政“一把手”是本地区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工作;乡镇党政“一把手”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抓好各项任务要求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村级民主决策工作,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出台具体的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村级民主决策工作的指导,组织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财务管理制度等涉及民主决策的内容依法进行清理,用制度规范村干部和村民行为,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
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决议,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情况外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更改的,要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的决议,如果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的,应视为无效决议,所通过的决议条款和法律、政策相违背的,该条款为无效条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主要领导的责任。未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对村级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因辖区内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的,追究乡镇党政“一把手”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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