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7]63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精神,为促进林业资源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林业产业优势,加快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推进我市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重要意义
我市有林地面积980万亩,占国土面积的73.6%,林木蓄积量1778万立方,毛竹立竹量1.57亿株,林业产业的发展,对于加快我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推进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盘活和显化林业资产,促进林业增效、林农增收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有利于吸引工商资本等社会力量投资林业,促进林业生产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森林资源的稳定增长;有利于规范林业资产的交易行为,真正实现公开、公正、公平交易,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密切农村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和谐。
二、推进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搞活原则。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必须以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致力于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坚持群众自愿原则。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必须充分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和民主权利,不得搞强迫命令。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三)坚持公正透明原则。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程序设定、交易过程、信息发布都必须做到公正透明,保障经济主体公平参与的权利,防止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滋生。
(四)坚持分步实施原则。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是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稳步推进,切忌一哄而上,强行推进。推进过程中,在要素的选择上要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在区域的推进上要试点先行,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三、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范围、形式和程序
(一)流转范围
国有林场、集体林场、机关企事业及社会团体所属的林场,农村集体统管山、农民承包山、自留山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除法律、政策规定不能流转之外)等林业生产要素,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均可实行流转。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沙也可实行流转。
(二)流转形式
各种社会主体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拍卖、招标、转让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参与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可以按有关规定实行再次流转。林业生产要素流转应尽可能采取公开拍卖、招标的形式进行,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
(三)流转程序
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须由产权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报批后实施;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报乡镇政府批准实施;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如果需要到林权交易管理中心交易的,由权利人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上述权利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供流转申请表、个人身份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的个人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的委托书、申请流转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证明文件,到林权交易管理中心进行登记,由林权交易管理中心统一发布信息,经过资产评估后,再进行公开交易,成交后,由林权交易管理中心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办理登记、验证和换发证手续。
四、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重点环节
(一)明晰产权。产权明晰是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基础。各地要在前阶段开展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延包工作“回头看”,确保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林权证发放到位。有条件的地方,要着手建立山林权属登记数据库,为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完善制度。制度是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保障。各地要从实际出发,依法制订操作性强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细化、规范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产权登记、信息发布、资产评估、公平交易、换发权证、档案管理、抵押贷款等具体事项。
(三)建立平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服务、管理职能,积极创造条件,推进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一是要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过程中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二是要扎实做好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工作。现阶段林业资产评估可由县(市、区)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评估人员可暂由各县(市、区)具有林业工程师资格,并经市林业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产生。条件成熟后,逐步组建规范的林业资产评估机构。三是要建立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交易服务机构。市、县(市、区)两级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建立林权交易管理中心,承担产权登记、流转受理、信息发布、组织流转等流转的服务管理工作。有条件的林业重点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立林权交易管理分中心。
五、推进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把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作为推进农村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县(市、区)都要建立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工作协调小组和工作班子,确保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工作健康、有序推进。
(二)加大政策扶持。长期稳定山林承包责任制是党在农村的重大政策,也是实行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政策基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农村信用联社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过程中的信贷支持;保险部门要积极开展林业资产的保险业务;国资、人劳等部门要在林业资产评估和相关机构设置方面加强指导和支持;财政部门要为推进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安排专项资金,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林业部门在加强流转服务与管理的同时,要为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安排必要的林木采伐专项指标;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加强与林业部门的协作,加大对乱砍滥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防止危害森林资源安全现象的发生。
(三)加大宣传力度。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是一项新的工作,流转市场的形成有赖于各种社会主体的广泛参与。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加强流转政策、流转信息、流转典型事例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导向和社会氛围。各地要把推进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作为新时期服务农村、服务农民、转变基层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切实提高服务农村经济发展的水平。要广泛组织乡镇、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学习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相关政策,了解其意义、作用,增强参与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自觉性。
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工作原则上要求各县(市、区)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1个乡镇的试点,年内在全市面上推开,逐步形成林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流转的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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