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7]82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衢州市“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8月29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衢州市“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衢州市市区范围内的临街(包括广场、机场、车站、码头内)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专业市场、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屋后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或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和周边秩序。

第四条 “门前屋后三包”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多方参与和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工作。根据市区环境卫生责任的划分,市建设局、柯城区、衢江区、开发区、西区、高新园区、巨化集团公司等(下称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区域内“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的具体实施。

综合执法局、卫生局、建设局、工商局、规划局、公安局、环保局、贸粮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与所在地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屋后三包”责任书,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负责“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工作。

设有专门管理机构的机场、车站、码头、广场、商业特色街等地区,由专门管理机构与管理范围内的责任单位签订“门前屋后三包”责任书。

“门前屋后三包”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屋后三包”的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不履行“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以及未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八条 “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的范围: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路的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间距为界;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人行道的路牙。临街单位有开后门的,门后也实行“三包”。无路牙或独立沿路的责任单位,其“门前屋后三包”的范围,由管理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

第九条 “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内容:

(一)包卫生:

1、负责单位(商店)内外及门前屋后卫生。责任区内卫生设施完好,地面干净、整洁。及时清除积水、油污、痰迹,无果壳、纸屑、塑料袋等垃圾。

2、门窗、橱窗整洁,外墙面及时清洁、粉刷。

3、配套垃圾收集工具、容器,并保持外观完好、整洁,垃圾按规定袋装方式收集,按指定时间、地点投递。

4、经营餐饮业的,须妥善处理餐厨垃圾。

(二)包绿化:

1、协助园林管理部门管护好门前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攀折或损坏花草、树木、花坛,无占用、损坏绿地行为。

2、及时制止、举报攀折、损坏花草、树木的行为,树上无悬挂物、晾晒物,绿地内无生活垃圾及杂物堆放,无人为损坏绿化行为。

(三)包秩序:

1、负责维护门前屋后周边秩序,门前建筑物立面应保持整洁,车辆停放整齐,不倚门设摊、不占道经营、不占道洗车。

2、无乱搭建、乱堆放、乱晾晒、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悬挂行为。

3、商店标牌整齐美观,门前装璜及灯光亮化设施完好。

4、不擅自设置占道标牌、灯箱及户外广告。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认真履行“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规定的责任,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和周边秩序达到规定标准。

责任单位有权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责任单位对“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区范围内的日常保洁工作,可以委托清洁服务单位代为保洁,代为保洁后的责任仍由责任单位承担。委托保洁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应保持“门前屋后三包”责任书的整洁、完好,并悬挂在醒目位置,自觉接受“门前屋后三包”管理单位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管理单位“门前屋后三包”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对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较好的管理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责任落实不力的,应及时督促改进,并予以通报批评。

 “门前屋后三包”管理单位应当指定分管领导,落实工作人员,每月对责任单位“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执行“门前屋后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门前屋后三包”责任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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