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要求监察机关参与监督事项事前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监察局文件

 

衢监〔2006〕4号

 

关于印发《市直部门(单位)要求监察机关

参与监督事项事前报告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绝大多数部门(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标拍卖等工作中,都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主动要求监察机关参与监督,为确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因有的部门(单位)临时报告,造成监察机关安排人员困难;以及监督人员事前不了解有关情况,到场后难以实施有效监督;或对规定由监察机关参与监督的事项不报告,致使一些事项失去监督等问题。为使监督工作更加扎实有效,特制订《市直部门(单位)要求监察机关参与监督事项事前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1、市直部门(单位)要求监察机关参与监督事项事前报告制度

      2、市直部门(单位)要求监察机关参与监督事项报告表(见PDF文档)

 

 

衢州市监察局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主题词:监督  制度  通知                               

  衢州市监察局办公室               2006年2月14日印发

 

 

附件1:

 

市直部门(单位)要求监察机关

参与监督事项事前报告制度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市直部门(单位)有关事项的有效监督,增强监督工作的计划性和预见性。经研究决定,对市直部门(单位)需监察机关参与的监督事项实行事前报告制度。

一、报告范围

1、列入省、市重点项目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重大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等活动。

2、按规定必须由监察机关参与监督的其他事项。

3、有关部门和单位认为应由监察机关参与监督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报告内容

1、监督事项基本情况;

2、监督时间和地点;

3、监督建议;

4、其它需报告的事项。

三、报告要求

市直部门(单位)在组织实施监督事项前,必须将实施方案及《市直部门(单位)要求参与监督事项报告表》提前3个以上工作日报送市监察局(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先送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先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市监察局收到报告材料后要认真进行审阅,并及时将审阅意见向有关部门(单位)反馈,明确告知是否安排人员参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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