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6〕25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对中小企业
金融支持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积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加大对科技型、成长型、外向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切实提高银行资金运用率、项目资金到位率、存量资金周转率、信贷资金有效率,有效缓解贷款“两难”问题,现就加大对中小企业金融支持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大金融总量,增强服务中小企业能力
(一)鼓励开展与市外金融机构的银银合作,积极引进外地资金。认真实施引进市外资金奖励制度,提高拆入资金奖励标准,以2005年为基数,按当年度市级各金融机构拆入市外信贷资金日均余额的万分之二给予奖励,超基数部分给予日均余额的万分之二点五奖励。加强资源整合和协调力度,积极向市外金融机构推荐优质项目和企业。
(二)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扶持地方金融机构做大做强,提高地方金融服务经济的能力。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建立农村合作银行,健全、完善金融组织体系。
(三)加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省内地方金融机构的引进力度,对在衢州设立分支机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和省内地方金融机构,给予土地、用人、住房等优惠政策扶持。
(四)完善金融考核办法。加大引进外地资金力度,加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力度,加快信贷投放进度,确保特色产业链延伸和资源开发性等项目及企业技改、流动资金的合理需求。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上级行争取信贷政策和资金方面的倾斜支持,用足用活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政策,争取上级行扩大对衢州资金支持总量。
二、鼓励金融创新,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力度
(五)市人行、银监局要积极鼓励金融创新,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作为窗口指导和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检查督促各金融机构落实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要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列入设立“小额信贷组织”的试点。
(六)金融机构要转变经营理念,调整经营策略。各商业银行要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贷款机构或组织,加强对中小企业贷款营销工作,细分中小企业资金市场需求,推出符合中小企业不同需求(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
(七)引导优化信贷投放结构。坚持有保有压原则,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大对新开户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确保企业和项目的合理资金需求。每家市级商业银行要确定100家以上初创型、科技型、成长型、外向型的中小企业,予以重点扶持。
(八)鼓励金融工具创新。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范围内,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积极创新金融工具,提高银行资金运用率。
(九)鼓励金融服务创新。根据中小企业资金使用的特点,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简化审贷程序,积极改造业务流程,调整中小企业贷款审批管理办法,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十)建立完善信贷激励制度。在信贷风险管理和责任追究方面要区别对待,制定不同的风险控制标准和处罚奖励办法,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免责制度;对中小企业贷款要进行单独考核,单独奖惩,实行绩效与收入挂钩、提高收益预期等方式,实现责权利统一,调动基层行和信贷人员对中小企业贷款营销的积极性。
三、做大做强担保机构,提高中小企业融资能力
(十一)发挥政府主导引导作用,支持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多渠道壮大实力,扩大规模,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坚持不以赢利为目的,继续扶持国有控股或参股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准公共产品服务。
(十二)引导和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各地要认真执行市政府《关于促进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05〕28号),促进当地各类担保机构健康快速发展。2006?2007年,市政府继续对市区担保机构按日平均担保余额的2%予以风险补偿,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分步提高市区担保机构的政策扶持要求,即在其它条件不变的前提下,2006年列入政策扶持范围的为:注册资金达到2000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贷款担保额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年度被担保的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户数达50户以上的担保机构;2007年列入政策扶持范围的为:注册资金达到3000万元以上、年度累计贷款担保额在1.5亿元以上(含1.5亿元)、年度被担保的销售额3000万元以下中小企业户数达75户以上的担保机构。
(十三)完善小企业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各商业银行要加强与担保机构合作,加大对担保机构扶持力度。列入省试点的市工行、农行与担保机构合作中发生风险损失时,应从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费中按10%比例补偿担保机构。同时,市本级参照省试点办法,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费,用于补偿市中行、建行与担保机构合作实际发生的风险损失,市中行、建行提取其中的10%补偿担保机构。对A类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利率实行优惠,优惠幅度为各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下浮10%。
(十四)加强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市中小企业局要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日常管理;市人行、银监局要加强对担保机构在执行政策、规范运作和风险防范等的指导和监督;要引导组建担保行业协会,加强担保行业自律,鼓励担保机构业务创新,开展多形式的反担保和再担保,促进我市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银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订银行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分类合作的管理办法。
四、加强引导和沟通,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十五)加强银企直接对话。金融机构要通过召开银企座谈会和信息发布会,宣传信贷政策、贷款程序和条件,促进银企双方沟通;开展面对面交流,通过金融知识培训、金融宣传;进行一对一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临时性、阶段性的融资担保问题。
(十六)建立完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企业会计财务信息披露,财政、会计协会等相关单位要加强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会计、审计及资信评估等中介机构要提高出具报告和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公信力,为及时取得银行支持创造良好的条件。市银监局牵头建立中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管理系统,实行银行系统内中小企业违约黑名单制度,加强企业信用管理。市人行要整合金融机构和相关部门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数据资源共享。
(十七)加强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加快推进并进一步完善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两大征信体系建设,发挥其在企业、个人信息资源管理,特别是在信贷守信记录中的共享作用。积极发展社会征信机构,规范企业信用评级行为;加大维护金融债权力度,构建信用激励和惩戒机制,强化对诚信行为的激励和对失信行为的法律约束、行政处罚及经济制裁,惩治危害社会信用的各种行为。
(十八)加强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开展融资项目商业计划书和企业股权融资方案等多形式培训,拓宽经济主体直接融资的思路和渠道,为成长型、科技型、外向型中小企业量身定做一批直接融资品种,加强与市外投资机构、租赁公司、私募基金等的合作,有力促进企业直接融资工作。同时,市级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企业直接融资行为,依法制止非法直接融资。
(十九)建立银企信息定期沟通制度。由市加快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人行、银监局、经委(中小企业局)、工商局、工商联、银行业协会,建立银行、企业、担保机构三方参与的信息沟通机制,通报中小企业相关动态信息、资金供求情况和银行支持企业推出的新政策、新产品,解决银企贷款担保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十)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我市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