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2006年7月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信访权利,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浙江省人大机关信访办理若干规定》,参照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依法接访、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实行分别受理、统一交办、定期反馈、严格督查的工作制度,加强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与监督。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是承办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具体事宜。其职责:负责拆阅、接待日常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好信访件的登记、自办、转办、交办、催办、答复、归档等工作;对承办单位报送的重要信访件报结进行审核;上级人大常委会和市委交办的信访件的报结反馈;重要信访办理结果备案登记;定期综合分析信访工作情况,反映信访信息、动态等。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的举报和控告;
(三)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四)对市本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五)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对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五条 信访办理程序。
(一)信访登记。人民群众向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公室反映的来信来访由信访室及时拆阅、接待,并负责登记;向各工委、研究室反映的信访,由各工委、研究室负责拆阅、接待,除按职责由各工委、研究室办理外,其余交信访室登记;直接写给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信件,应及时送交领导本人拆阅,经领导阅批后交信访室或有关委室登记办理。各委室办理的信访件应及时送交信访室统一登记。
(二)信访办理。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职权范围的,应直接办理;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在15日内交责任归属机关办理。对一般来信来访,除直接办理外,由信访室研究转有关部门处理,并按规定答复信访人。重要信访件由信访室报办公室或常委会领导,必要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按研究决定的意见办理。对自办、交办的重要信访件应按规定限期办结,并答复信访人。各委室办理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交办和本委室职责范围内的信访。各委室办理的信访件每季度末汇总后送交信访室备案。
(三)催办督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或有关委室对要求函告处理结果而逾期未报告的应向有关部门催办或督办。对重要信访件经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或主任会议研究决定要求督办的,应向承办单位发督办函,实行跟踪督办。
办理、催办、督办工作可采取发函、听取汇报、调查、协调等方式,并视情况由相关委室派人共同参与信仿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下列内容的信访件作为重要信访处理:
(一)控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控告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三)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不服,申诉有理,确有复查必要的;
(四)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重要建议意见的;
(五)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
(六)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批示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
(七)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重要信访事项。
第七条 重要信访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办公室或常委会领导审批交有关部门处理,也可以由信访室转交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调查、复查处理。
对影响特别重大、群众反响强烈的信访问题或重大疑难信访案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责成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自收到交办函之日起60日内办理完毕,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书面说明延期理由,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不当的,可以要求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复查。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60日。对久拖不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办理有误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行重要信访报结审核制度。由信访室对重要信访办理情况进行审查,送交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结案。对常委会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报送常委会领导审批结案。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实行信访办理情况反馈制度。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将交办的信访件按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报送办理结果,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每半年汇总一次,并将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市人大常委会领导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约访人大代表、阅批重要来信、包案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等工作制度,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定期讨论决定有关信访工作的重要事项,对重要、复杂、疑难信访件办理工作进行研究、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应加强与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的联系,及时通报重要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协商解决疑难信访问题,做好转办、交办、催办工作。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应定期对信访信息和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各委室应重视信访资源的利用,对通过信访渠道反映出来的具有普遍性、倾向性和群体性的重要信访问题,要与执法检查、评议、视察、调研、审议等工作相结合,加大信访的处理力度,督促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完善和落实执法过错或违法裁判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信访长效机制,增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
第十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异常上访行为,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的,应采取积极措施,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教育,维护上访秩序,并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异常上访事件。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和单位;不得扣压信访材料,不得推诿拖延信访事项办理;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时,与信访人或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持原则,热情服务,廉洁自律,秉公办事;努力学习掌握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各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有关情况,依法及时办理信访事项,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应为信访室和信访工作人员做好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