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衢人大常[2006]6号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办理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
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法
(2006年4月5日衢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案,是指根据《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的议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改作建议处理的代表议案以及超过大会议案截止时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第四条 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积极履行法定职责,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并负责答复。市人大常委会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提供支持;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和建议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
第五条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六条 议案的范围主要是: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城市和农村建设等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中的重大事项;
(四)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有关国计民生和公民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应当由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事务;
(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管理和个人的事务;
(四)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八条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便于审议和办理。
第三章 代表建议
第九条 代表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调研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了解分析情况,正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代表建议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的内容。
第十二条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意见。
代表提出建议应当一事一件,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建议专用纸,并签署姓名。
第十三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大会秘书处负责受理。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受理。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或者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或者案件申诉材料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具体内容的;
(五)其他不应当作为建议的。
代表就本条以上内容提出建议的,大会秘书处或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不予受理[对(一)、(二)转作群众来信处理],并告知代表。
第十五条 代表提出的建议,在交办过程中,代表要求撤回的,其办理工作即行终止。
第四章 交办与办理
第十六条 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提出办理意见,经批准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在大会闭会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和其他机关、组织进行交接。市政府对确不属政府办理的建议,应在交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以便另行交接。市政府应及时召开交办会议,落实具体承办单位。
第十八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在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收文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交办,并将交办情况于七个工作日内告知代表。
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接待日口头反映的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整理汇总后,统一交“一府两院”和其他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尊重代表权利,把办理代表议案、建议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健全办理工作制度。实行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和水平。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根据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解决实际问题。能够解决的,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应该解决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当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当充分说明原因,给予详细答复。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当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充分听取和采纳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代表议案和建议应在三个月内予以答复,个别复杂的问题,经交办机关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承办单位应以统一格式的正式公文答复代表(含联名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每位代表),并给领衔代表附寄《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征询对办理工作的意见。领衔代表应认真填写《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及时寄送承办单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交办机关应督促承办单位再次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在一个月内重新书面答复代表。
已答复代表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逐步解决的,应持续做好办理工作,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不能按已答复要求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代表说明原因。
承办单位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答复,应当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该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或原选举单位。
第二十三条 各承办单位全部办结代表建议后,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 检查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进行检查、督促,确定一位副主任分管代表议案和建议的督办,具体事项由代表工作机构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应当听取议案、建议办理和督办情况的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应当配合代表工作机构对有关的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实施检查、督促。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组织代表对办理工作进行视察和评议,以增强督办力度,提高督办实效。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听取承办单位汇报,走访代表或召开代表座谈会,加强检查、督促,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情况,必要时应向有关方面通报,督促代表议案和建议办理工作的落实。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题报告督办工作情况,会后应将报告印发各位代表。
代表或代表小组可以对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调研、视察。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本办法规定的办结期限后的两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情况,会后应将报告附以一件一表,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印发全体代表审议。
第二十八条 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逾期不办理、不答复的单位,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承办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由有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打击报复提议案、建议代表的,应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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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6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