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 州 市 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人民代表大会
衢人大常办[2006]22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评议工作
暂行规定》等三个工作文件的通知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各工委: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评议工作暂行规定》、《衢州市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暂行规定》和《衢州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06年4月5日衢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6年4月27日
执法评议工作暂行规定
(2006年4月5日衢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情况的监督,规范执法评议工作,根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评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活动,包括行政执法评议和司法评议。
执法评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市人大代表为执法评议主体。
第三条 执法评议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联系本市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实施,以增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正确实施。
第四条 执法评议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评议工作小组,承担评议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条 执法评议必须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被评议机关(部门)必须接受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撰写好自查报告,认真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回答询问,搞好整改。
第七条 参加执法评议的市人大代表应当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评议;
(二)深入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三)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客观评议;
(四)坚持依法办事,遵守保密规定。
第八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为参加执法评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协助开展评议工作。
第二章 评议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执法评议的对象为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
第十条 评议内容:
(一)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情况;
(三)办理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申诉、控告、检举及人大代表议案、建议的情况;
(四)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执法评议可以就被评议机关的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某一方面工作进行评议。
第三章 评议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执法评议一般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研、会议评议、整改反馈四个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 评议准备。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经主任会议研究,发出执法评议通知;
(三)组织评议工作小组,明确职责分工;
(四)培训参加执法评议的市人大代表;
(五)召开执法评议动员会,进行部署和宣传发动;
(六)被评议机关(部门)撰写自查报告,按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四条 评议调研。
(一)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小组通过询问、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被评议机关(部门)的干部职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了解执法情况;
(二)参加执法评议的市人大代表以代表中心组或代表小组为单位开展活动,广泛征集对被评议机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组织评议工作人员查阅有关案卷或材料;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调研情况汇报,拟定在执法评议时应着重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机关通报执法评议调研情况。
第十五条 会议评议。
(一)执法评议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中心组组长、部分代表小组组长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发表评议意见。可以邀请在衢的全国、省人大代表参加,邀请公民旁听。
(二)被评议机关(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听取评议意见,其负责人应向会议作自查报告,可以就评议意见进行解答和说明,并作表态发言。
第十六条 整改反馈。
执法评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执法评议形成书面意见,被评议机关(部门)应认真研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在2个月内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常委会将整改情况向有关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四章 督办和处理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执法评议整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被评议机关(部门)的整改报告未达到要求的,由主任会议研究继续督办。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就被评议机关(部门)的执法情况和评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书面总结、通报。
第十九条 拒绝接受评议或整改不力的机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责成其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视情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阻碍市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或进行威胁、恫吓、打击报复的,交由有关机关依法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执法评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依法提出质询案或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常委会就该项调查情况进行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或由市人大常委会视情按照法律程序交有关机关处理。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述职评议工作暂行规定
(2006年4月5日衢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依据宪法、法律精神,结合我市述职评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述职评议是指: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述职,并接受评议的活动。
第三条 述职评议的目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促进我市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增强法律意识、民主意识、公仆意识,推动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第四条 评议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述职评议的主体是市人大常委会,参加述职评议的人员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受邀请的市人大代表。
第六条 评议人员应做到:
(一)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参加评议活动;
(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如实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
(三)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
第七条 评议人员在评议会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内容
第八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实施。述职评议的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承担。
届内和年度述职评议对象的建议名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
第九条 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况;
(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四)勤政廉政,为民办实事,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
第十条 述职评议可以按前条所列内容进行全面评议,也可以就其中某个方面进行评议。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述职评议分为评议准备、评议调查、评议会议、整改落实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 评议准备
(一)确定参加评议人员,组成评议工作小组。评议工作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受邀请的市人大代表组成。
(二)制定述职评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评议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内容要求和时间安排等。
(三)在评议前2个月将有关述职评议事项书面通知述职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和主管机关。
(四)进行述职评议工作的宣传、动员和部署。
(五)组织参加评议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
(六)述职评议对象根据述职评议内容准备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文本在市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时间内报送。
第十三条 评议调查
(一)在述职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召开动员会,对评议调查工作作出动员部署。
(二)评议工作小组应当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部门、查阅资料、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述职评议对象所在机关、下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意见;听取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听取述职评议对象工作联系较多的省、市、县相关部门的意见。
(三)述职评议对象和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评议工作小组,如实反映意见和提供有关材料。
(四)评议工作小组可以组织述职评议对象所在单位的干部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述职评议对象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五)评议工作小组调查结束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交述职评议调查报告,供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时参考。
(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对述职评议对象的意见建议,可以责成审计部门对述职评议对象单位的经济情况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四条 评议会议
(一)述职评议一般以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方式进行,由述职评议对象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述职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受邀请的市人大代表发表评议意见,也可以采取书面发言的形式。必要时,可邀请述职评议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二)述职评议对象应如实述职,并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回答问题;对评议意见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申辩。
(三)述职评议时,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对述职评议对象进行测评,并当场公布票决结果。
1、获得应投票数半数以上“通过票”者为通过。
2、获得应投票数半数以上“未通过票”者为未通过。
3、非上述情况的票决结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另行研究。
(四)述职评议会议,可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向媒体或社会公开,是否允许公民申请旁听。
第十五条 整改落实
(一)述职评议会议结束后,形成评议意见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以书面形式反馈给述职评议对象。述职评议对象接到评议意见后,在1个月内将整改方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在3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二)根据述职评议对象报告的整改落实情况,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复查核实。
第四章 评议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述职评议对象提出的评价性和结论性的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认后,送交述职评议对象单位和市委有关部门,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依据。
第十七条 对获得一致通过者,予以通报表扬。对未通过者,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市委报告,提出予以调整或免职的意见。
第十八条 述职评议对象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或违反本规定阻碍评议工作、拒绝接受评议、不予落实整改措施行为的,根据其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责成限期改正或作出检查;
(二)依法提出质询;
(三)转交有关组织或部门调查处理;
(四)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五)依法撤销或免去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务;
(六)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案;
(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法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2006年4月5日衢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宪法和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规范执法检查监督工作,提高执法检查实效,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执法检查监督权。
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协助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开展执法检查监督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的联动执法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范围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
(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三)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
第四条 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是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重点是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第五条 执法检查的内容
(一)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工作情况;
(二)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
(三)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对执法中违法、渎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五)对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的追究及赔偿情况;
(六)人大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执法检查以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为重点,有计划地进行。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纳入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
执法检查计划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作个别调整。
第七条 执法检查计划确定后,由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制定实施方案,报主任会议审定。实施方案包括检查的指导思想、组织、范围、重点内容、方法步骤、日程安排和要求等。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执法检查的十五日前,将实施方案的有关内容和要求书面通知被检查的机关部门以及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大主席团。
第八条 执法检查应成立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组成员由主任会议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工作委员会委员中确定。根据需要,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应做到:
(一)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和政策。
(二)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实地考察、明查暗访、抽样调查、调阅案卷、查阅资料等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法规实施的真实情况。
(三)结合实际,抓住重点,督促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四)不直接处理问题,但是可以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五)遵守公务活动中的有关纪律和规定。
第十条 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按照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如实写出自查报告,主动接受和积极配合执法检查。
有关部门和公民应当为执法检查组的工作提供真实情况和资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帮助。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组要在法律法规实施主管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认真组织执法检查,并写出执法检查报告。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价;
(二)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对改进执法工作和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对法律、法规本身需要修改、补充和解释的建议;
(五)检查组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由执法检查组负责人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汇报,并由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听取和审议自查报告、执法检查报告时,该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由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综合整理,提交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后,印发给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并督促执法部门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应在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改进执法工作的情况。必要时,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可以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发出监督意见书。
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就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依法提出质询。
第十五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向主任会议汇报。主任会议可根据情况,要求有关机关限期处理,有关机关应及时报告处理结果。必要时,主任会议可提请常委会决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特别重大的违法案件,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七条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本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予以撤销,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改变或撤销。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大常委会可责令有关机关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者行政处分:
(一)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法检查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阻挠反映情况或者对反映情况者打击报复的;
(四)不执行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的;
(五)不办理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或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又不报告说明的。
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行为且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罢免或者撤销其职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被检查者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
第二十条 人大常委会可就执法检查举行新闻发布会,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可以公之于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