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衢人大常[2006]9号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视察活动,做好代表视察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视察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联系本市实际,有重点、多形式地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法律赋予代表的职权,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履行监督职责,了解社情民意,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一种重要形式。

第四条  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责。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的总体安排,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其所属的各办事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各相关单位都应为代表视察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保证代表视察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  视察的目的与原则

 

第六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目的

(一)促使宪法、法律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

(二)促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更为有效地执行。

(三)有利于代表更好地知情知政和进一步发挥作用。

(四)有利于市人大常委会更好地行使职权。

(五)有利于推动和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的各方面工作。

第七条  代表视察的原则

(一)围绕工作大局的原则:代表视察要紧密围绕党和地方工作大局、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选准题目,抓住重点,促进发展。

(二)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三)就地就近开展的原则:代表视察一般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若要跨越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的,由市大常委会根据需要组织安排,具体由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四)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代表视察要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五)注重实效的原则:代表视察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积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六)与调研相结合的原则:代表视察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实情,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如实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

(七)遵守保密制度的原则:代表视察要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涉密事项要做好保密工作。

 

第三章  视察的内容、形式与实施

 

第八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一府两院”及相关单位,贯彻实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工作部署情况;

(三)承办单位办理落实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四)“一府两院” 解决落实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情况;

(五)“一府两院”及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情况;

(六)市人民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若干重点工程建设情况;

(七)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形式和具体实施。

(一)综合视察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实施,其他委、室协助。

(二)会前视察一般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实施,其他委、室协助。在各县(市、区)的市人大代表的会前视察,由所在县(市、区)的人大常委会实施。

(三)专题视察根据视察内容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实施,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协助。

(四)代表跨原选举单位行政区域的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联系安排,代表所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实施。

(五)暗访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研究确定具体事项和参加的代表。

(六)代表小组视察,由各代表小组组长实施,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协助。

(七)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视察,根据代表的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确定并负责联系安排视察。

第十条  全国、省代表可以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综合视察、会前视察和专题视察,也可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全国、省人大常委会的通知要求,另行组织其专门视察。市代表可以应邀参加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代表的视察。

第十一条  代表小组视察和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他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十二条  代表应积极参加视察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请假。

第十三条  代表应根据视察内容或事项,事先作好学习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了解基层情况,听取群众反映等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代表视察的实施和服务工作,视察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代表视察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视察方案,认真安排视察的地点、时序及线路,联系落实视察的相关事项,促使视察活动的有效进行。

第十五条  被视察的单位应为代表视察活动提供便利,切实做好情况介绍材料准备,认真接待代表,如实介绍情况,充分听取代表意见。

 

第四章  视察意见的办理与反馈

 

第十六条  代表对被视察单位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可以在代表视察座谈时提出,也可以在视察后将书面意见交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

第十七条  视察结束后,应由实施视察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或其他组织者,及时归纳整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写出视察报告或代表视察意见,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做好代表视察意见的督办工作,将交、督办情况反馈给代表。

第十八条  被视察单位或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并将办理结果于交办后的二个月内答复反馈给交办部门。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

                             2006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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