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文 件
衢人大常[2006]12号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及其主任会议领导下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四条 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工作机构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 国家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三)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任免。
第六条 国家审判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国家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从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三章 法官检察官任前公示
第八条 拟提请任命为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的,均实行任前公示。
第九条 任前公示的资格审查内容:
(一)拟提请任命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担任法官、检察官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提请机关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 公示的内容为拟提请任命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在市级主要媒体进行公告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电子信箱和举报电话,受理公示期间的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来访。
第十二条 对在公示期间反映有影响其任命的重要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协调和督促提请机关进行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材料,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公示审查情况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四章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四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人员为:
(一)拟提请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及各工委的主任、副主任;
(二)拟提请决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
(三)拟提请任命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已经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被任命后,因工作需要调动或五年内提拔的人员可以免考。
第十五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内容和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 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根据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和范围,负责命题、监考、评卷等考务工作,相关工作机构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 考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规范,不得泄露试题及试题答案,评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试题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
第十八条 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实行集中限定时间的开卷考试,考试的成绩汇总后,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公布。
第十九条 缺考或考试不合格的可在一个月内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在六个月内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第二十条 如有特殊情况,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向市人大常委会通报。
第五章 任免程序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应当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签署,同时附送拟任命人员的有关材料或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拟任命人员有关材料应当反映拟任命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领导能力、法制观念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等情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提请机关修改补充后再提请。
人事任免案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十五日前提交,提请机关将任免报告和考察材料等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二条 人事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人事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应当到会作人事任免案说明,并派员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作说明的,应当在会前说明原因,并委托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时,拟任命人员应当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作拟任职表态发言。上述人员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命后一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履职承诺。
第二十五条 人事任免案提出后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有人民群众检举、揭发拟任免人员重大问题的,提请机关应当向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人事任免案过程中,发现拟任免人员有影响其任免的重要问题,提请机关应当尽快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报告。会议期间难以查清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问题查清后,提请机关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下次会议审议。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书面要求撤回的,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而未获得通过的人选,提请机关认为必要的,可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经两次提请未获得通过的,在市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内,不得再提请任命其担任同一职务。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原组成人员未经重新任命的,其原职务自然免除,不再办理法律免职手续。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法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其职务无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其所在的工作机构名称改变时,应当重新任命;工作机构撤销的,应当予以免职;在职期间去世的,任职自然消失,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离职或退休的,应当提请免除其职务。
第六章 辞职、撤职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受理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并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资格被罢免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终止。
第三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职务;决定撤销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不断改进和完善任免工作,加强对被任命人员的监督,受理公民和单位对被任命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并依法认真处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汇报、视察工作、执法检查、提出质询、组织工作评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对被任命人员实施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受行政处分的,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机关应当将行政处分决定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章 表决与公布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三十五条 人事任免案一般应当逐人表决,但同属任命、免去或辞去职务的也可以合并表决。
人事任免案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向提请机关和单位发《任免通知》、《决定任免通知》、《批准任免通知》,并通过新闻媒体和衢州人大网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人员,除代理职务的以外,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签署,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颁发。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原《衢州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办法》、《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暂行办法》、《衢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法官检察官任前公示的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衢州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