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衢州市综合治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6]118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衢州市综合治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市中级法院的《衢州市综合治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31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衢州市综合治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1999)11号《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报告〉的通知》、中央政法委(2005)52号《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综治牵头、法院主办、各方联动”的综合治理联动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2005]52号文件精神,在党委领导下,通过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执行工作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政府和社会各方关心、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良好执行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健全综合治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协作优势,形成法律威慑机制,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源头上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力,推动我市“平安衢州”、“信用衢州”建设。

三、组织机构

在原“衢州市执行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基础上,成立“衢州市综合治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年度执行工作和重大执行案件的指导、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分管副书记任组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副主席、市中级法院院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市委办、市府办、组织部、宣传部、纪委(监察局)、政法委、人大法工委、政协社法委、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地税局)、人行、银监局、工商局、建设局、国土局、国税局、人劳局、文广局、衢州日报社、市广电总台、综治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中级法院执行局),由市委政法委分管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市综治办主任、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并主持日常工作。

四、工作职责

综合治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是集执行强制工作、执行威慑工作、执行协助工作、执行宣教工作、执行制裁工作、执行督察工作、执行保障工作和司法救助工作等于一体的系统工程。其目的与作用是重在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问题。

执行强制工作。执行强制工作的责任部门是全市各级法院。全市各级法院应严格依法公正行使执行权,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兼顾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执行工作制度,努力提高执行力,做到依法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降低强制执行率;要在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的同时,积极探索执行工作的新方式新办法,提高有效执行率;要进一步实行公开执行,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维护当事人知情权,提高社会公信度。

执行威慑工作。执行威慑工作的责任部门是市中级法院、公安局、检察院、人行及各商业银行、信用联社、工商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国土局、建设局、人劳局、衢州日报社、广电总台、各保险公司等。市中级法院建立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将有关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与人民银行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库系统及工商行政管理、房地产管理、工程招投标管理、出入境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形成信息共享平台,发挥各单位的工作职能,以限制或禁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融资、置产、出境、日常消费等,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同时,市中级法院可依照债务人公示制度,通过网络和新闻媒体等方式,适时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向社会公布,通过舆论监督促使其履行法律义务。

执行协助工作。执行协助机制的责任部门是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具有协助义务的单位、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履行其职责或义务,及时、有效地协助法院执行;同时通过进一步深化各基层法院的执行联络员制度,健全覆盖全市的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依靠基层组织力量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协助执行机制。市综治委要将各县(市、区)、乡镇(街道)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各乡镇(街道)也应将各村(居、社区)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综治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执行宣教工作。执行宣教工作的责任部门是市委宣传部、中级法院、司法局、文广局、衢州日报社、广电总台等。全市各法院要通过与宣传、司法、广电等部门的联动、配合,发挥协作部门职责,利用多种途径与形式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培养社会和群众的法律信仰,维护法律权威;提高自动履行和协助履行的自觉性,增强防范意识。正确对待和避免市场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执行制裁工作。执行制裁工作的责任部门是全市各级法院、公安、检察机关。公、检、法机关应当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严格依照浙高法[2004]121号《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充分发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执罪的惩戒、威慑作用,运用法律严厉打击暴力抗拒执行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

执行督察工作。执行监督机制的责任部门是市纪委(监察局)、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协社法委。纪检监察机关应重点监督查处非法干预、阻碍、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行为;单位部门人员徇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致使国有资产严重流失,造成法院无法执行的行为;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机关、单位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行为;党政机关干部作为被执行人或协助义务人,拒不履行或拒不协助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滥用执行权或怠于执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协社法委应加大对上述重点的监督,并及时支持和指导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执行保障工作。执行保障机制的责任部门是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人劳局、财政局、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各级法院进一步充实执行力量,解决经费保障和执行装备问题,使人民法院的人、财、物等确保执行工作的需要,切实保障法院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财产安全。要努力提高执行队伍的素质,把既懂程序法又懂实体法,既有审判工作经验又有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充实到执行机构,对确不适应执行工作的人员该调整的要调整。

司法救助工作。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执行。责任部门是市委政法委、财政局。

五、工作要求

1、领导小组要定期听取市中级法院执行工作汇报,并研究协调解决执行工作中涉及社会政治稳定的重大执行案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协调执行中需要协调的问题,并督促落实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同时要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联动执行机制。

2、全市各级法院要切实履行好法院执行职能,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中的主导力量,同时要及时汇报执行工作和重大案件的执行情况,取得各方支持与理解,充分发挥综合治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作用。

3、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按照综合治理执行难联动工作机制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加强协作,支持我市各级法院破解执行难问题。

六、工作考评

各成员单位履行综合治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的情况,由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委负责考评。

附件:《市有关单位职责》

 P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附件:

 

市有关单位职责

 

(一)市综治委(政法委)

1、负责综合治理执行工作联动机制重要会议活动和有关协调工作的召集、组织、安排以及重要文件的审核工作;

2、负责将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和建设“平安衢州”的考核内容;

3、督促各县(市、区)进一步完善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将乡镇(街道)协助执行工作列入“平安乡镇”和综治考核内容,村、社区协助区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纳入“平安村(社区)”考核内容。同时,将村干部、社区工作人员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的情况列入业绩考核内容。

(二)市人大法工委

1、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2、有关人大代表为被执行人的,督促其执行;

3、加强对执行工作宣传的监督。

(三)市政协社法委

1、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支持;

2、有关政协委员为被执行人的,督促其执行;

3、加强对执行工作宣传的监督。

(四)市中级法院

1、继续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建立和完善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高效运行的执行工作体制;

2、完善各项执行制度建设,规范执行行为,加大清理未结案力度,进一步增强执行能力,提高有效执结率;

3、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提高执行人员整体素质,不使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执行不力,而得不到实现;

4、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协助、配合执行的信息情况。

(五)市公安局

1、参与法院大规模的执行活动,协助法院维持执行现场和执行秩序。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时,应迅速出警,平息事态;

2、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在冲击现场,围攻、殴打执行人员,毁坏执行装备等暴力抗拒执行事件中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及时立案侦查;

3、协助或给法院出具证明、提供信息,通过查询个人通讯记录、暂住证等查找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

4、通过侦察手段协助抓获因拒不履行债务应予司法拘留而法院又难以找到的被执行人;

5、法院查封却又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车辆的,车辆管理部门在预收法院协助扣押通知书后,在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验审年检时,应予以扣押车辆;交警部门在执勤时发现,也应协助法院扣押;

6、依据出入境管理规定,根据法院通报备案要求协助办理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手续。

(六)市检察院

1、对涉嫌犯拒执罪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批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的,及时向法院提起公诉;

2、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暴力抗拒执行犯罪行为处理的监督力度。

(七)人行及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1、人民银行应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和一般帐户等信息。禁止被执行人在同一商业银行设立多个帐户;

2、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应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发[2000]21号联合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2]1号规定,协助法院执行。在可能的情况下,协助法院在任何一个营业网点对被执行人在该行、社开设的存款帐户信息进行查询、办理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

3、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在发放抵押贷款时,应规范对抵押物的评估,禁止低值高估,给执行造成困难。

(八)市工商局

1、协助法院查阅被执行人的企业登记材料,并不得收费;

2、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判文书,协助对登记抵押的动产查封,协助办理对股权的冻结、转让;

3、严格企业注册登记制度,对吊销营业执照或申请注销登记的被执行人,严格执行清算制度,防止其转移资产;

4、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取消授予重信用守合同、消费者信得过、五好经营户、免检企业等荣誉称号资格。

(九)市国土局

1、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法发[2004]5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得随意设置条件,推诿办理;

2、对已设定抵押或经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协商同意人民法院处置的集体土地使用权,需要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应当办理土地征用手续;不需要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的,经征得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协助人民法院办理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手续;

3、在办理人民法院轮候查封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告知先予办理查封、轮候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名册。

(十)市建设局

1、严格依据法发[2004]5号文件的规定协助法院执行,不得随意设置条件,推诿办理;

2、对于因拖欠职工工资或工程材料款而在案执行的建筑企业,根据法院的要求对其通报备案,在案件未执结前,限制其参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资格。

(十一)市财政局(地税局)

1、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技术创新等方面的财政补贴款项;

2、协助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新办企业等方面的财政补助款项;

3、根据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帐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

4、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帐户、缴税、抵扣、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等情况,对法院在案的被执行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予以一定限制。

(十二)市国税局

1、根据法院协助执行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帐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

2、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帐户、缴税、抵扣、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等情况,对法院在案的被执行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上予以一定限制。

(十三)市人劳局

1、在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及下属各大队建立执行联络员,在法院执行拖欠职工工资案中,及时通报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去向、可供执行财产等信息;

2、参与协助法院在执行拖欠职工工资案中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理。

(十四)市委组织部、市人劳局

1、将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是否履行或协助执行义务作为提拔任用中是否遵纪守法的考察依据;

2、建立通报制度,将不协助执行或拒不履行义务的党政干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加强党政干部的教育管理。

(十五)市纪委(监察局)

1、对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拒不履行债务或不协助执行的,应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通报的情况以一定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进行查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的处理。对非法干预法院执行及地方、部门保护主义较为典型的人或事予以通报;

2、对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纪进行查处。

(十六)市司法局

1、根据本部门职责,将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作为“五五普法”工作重点内容之一;

2、积极配合开展形式多样、富有成效的执行法律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

(十七)市委宣传部、市广电总台、衢州日报社

1、及时报道执行工作的最新动态和有影响案件的执行过程;

2、不定期以公益广告性质对一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在媒体上予以公告通报或曝光。

(十八)市慈善总会

1、履行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成员职责,对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2、到财政年度末救助金不足的,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保证后续执行救助金的到位。

(十九)各保险公司

1、对被执行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应根据《保险法》第50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0)执他字第15号复函》的规定,简化理赔手续,依照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赔偿项目、数额进行理赔,并协助法院办理扣留、提取手续;

2、对被执行人投保的其他险种,应根据法院送达的到期履行通知书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应理赔数额。除主张免赔外,不得以被执行人或受害人未主张索赔为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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