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6]115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0月24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快速、规范、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合作社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加快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一)合作社建设的总体目标。围绕新农村建设和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以提高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为重点,按照 “产权清晰、机制灵活、运行规范、管理民主、带动明显”要求,把合作社建设成为市场新主体。力争到2010年全市每个特色农业产业都建有合作社,达到合作社覆盖每个行政村,特色农业产业专业大户基本上入社,农户入社率达到30%以上。

(二)鼓励各类主体领办合作社。鼓励农林水各级各类技术推广机构、供销社、农村基层组织和各类农业生产经营大户等主体,发挥各自的优势领办创办合作社。根据农民需要和市场需求,结合当地实际条件,发展与社员利益联结较为紧密,以推销当地农产品为主的营销型合作社、以农产品基地建设为主的生产型合作社、以农产品深加工为主的加工型合作社,也可以发展主要提供技术、信息、劳务或农机等服务的服务型合作社,鼓励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实行跨区域、集团式的发展。农技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创办领办合作社的,5年内身份保留不变。

(三)积极推进合作社规范化运行。按照《条例》和有关规定,依法规范合作社的运行方式和经营机制,完善合作社的产权组织制度、民主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等一系列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增强合作社的带动能力。每年全市完成100家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成为产业优势突出、运行机制规范、经营绩效显著、产品市场竞争力与农户带动力强的市级示范性合作社,到2010年全市建设省级示范性合作社100个、市级示范性合作社500个。

二、加大扶持力度,为合作社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要把扶持合作社作为财政支持农业的重点之一,逐年增加财政投入。市财政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市级示范性合作社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和社员的培训,以及扶持市本级合作社和特色产业行业协会。

(五)实行税收优惠。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对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包括机械化作业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六)给予用地用电扶持。合作社临时建设农产品收储、分级、粗加工场所的,可免费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合作社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及合作社社员对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

(七)提供信贷支持。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支持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的利率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规范的合作社及其社员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市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及社员的授信额度可适当提高;可以以合作社或联户性担保等形式进行有效担保,支持合作社发展;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合作社提供担保。

(八)鼓励开拓市场。合作社参加国外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摊位费由当地政府补贴50% ;鼓励和支持合作社与国内超市、物流或配送中心、农产品加工企业建立销售网络,通过订单形式建立契约关系;市级示范性合作社享受“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在全市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外,免缴过路、过桥、过隧道费;市内各农贸市场应优先安排合作社自产自销摊位。

(九)改善服务。合作社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和年检,应给予优先优惠服务。暂不具备注册登记条件的合作社,可由乡镇政府初核申报、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三、 切实加强合作社建设的领导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培育和发展合作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合作社建设列入各级党委、政府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合作社的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要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农民意愿,切不可搞行政命令下指标,不得干预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十一)形成部门工作合力。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并做好合作社设立、分立、合并和终止情况的信息贮备;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做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领办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规范对合作社的工商登记;各级财政、税务、金融、交通、国土、电力、外经贸、林业、水利、粮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服务和扶持工作。

(十二)坚决制止向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任何单位不得平调合作社的资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合作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搭车收费;有关部门要认真清理各类收费项目,对不利于合作社发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必须保留的项目要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管理力度,积极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严肃查处涉及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行为。

(十三)加大对《条例》的宣传和贯彻力度,促进合作社发展走上法制化轨道。要把《条例》纳入“五五”普法内容,广泛深入地开展贯彻实施《条例》的宣传活动。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有力措施,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介绍有关合作社的政策法规、专业知识及成功典型、经验做法,努力营造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促进现有的合作社提升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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