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6]39号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县以上党委(党组)理论
学习中心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市级机关各单位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县以上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制度,推进各级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现将《衢州市县以上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2006年3月16日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MARGIN: 0cm 0cm 0pt"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衢州市县以上党委(党组)理论学习
中心组实施细则(试行)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6.25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5"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县以上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提高学习实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心组学习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等重要内容,认真学习贯彻党在新时期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市委的重要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入学习和研究关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深入学习和研究当代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管理、法律等新知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改造主观世界和改造客观世界相结合,坚持学习理论与推动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中心组成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科学文化水平和执政能力,建设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领导班子。 P style="TEXT-INDENT: 26.25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5" class=MsoNormal>第三条 中心组学习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习理论、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形式;是运用理论指导实践,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有效途径;是发挥领导干部带头作用、推动理论学习深入发展的组织保证。建立完善并不断加强中心组学习制度,对提高县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决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带领全市人民齐心协力、艰苦奋斗,紧紧围绕“两大目标”,全力实施“三大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P style="TEXT-INDENT: 26.25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5" class=MsoNormal>第四条 中心组学习必须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把理论学习与统一思想、总结经验、理清思路、推动实践结合起来,根据上级部署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每次学习的主题,深入探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和突出问题,深入探讨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为推进各项工作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使领导班子和成员不断增强工作的预见性、系统性和创造性,努力在推动工作、解决问题、加快发展上下功夫。
第五条 中心组学习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进行,不断创新学习载体和学习方式,注重分析研究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典型案例,注重把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发展趋向,以推进各项工作来体现学习效果。
第六条 要建立完善中心组学习各项制度,加强对学习情况的检查考核。
第七条 中心组成员要不断提高对理论学习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学习的自觉性和紧迫感,以身作则,率先垂范,通过读原文、议专题、听辅导、写心得,力求学有所获、学有所得,把理论学习不断引向深入。
二、组织形式
第八条 市委中心组成员由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组成;离职在岗的副市级以上领导,市政府秘书长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及有关人员列席;视情况可吸收各县(市、区)委主要领导和市直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县(市、区)委中心组成员由相应对象组成。市直部门中心组成员由部门领导班子组成。
第九条 市委中心组、县(市、区)委中心组组长分别由市委书记、县(市、区)委书记担任,由市、县(市、区)委宣传部担任中心组秘书;市直部门中心组组长由党委(党组)书记担任,指定专人任中心组秘书。
第十条 市委宣传部受市委委托负责做好市委中心组学习的服务工作,做好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指导、检查、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委宣传部相应做好本级党委中心组学习的服务工作和对乡镇、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指导、检查、考核工作。
三、学习内容
第十一条 中心组学习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中心内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纪党规,学习中央和省、市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及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实际需要,认真学习反映当代世界和中国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管理、法律等方面的新知识。通过学习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不断提高驾驭市场经济和统筹推动发展的能力,改革创新、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结合实际抓落实的能力,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保一方平安的能力。
四、学习方式及制度
第十二条 中心组学习必须根据党委(党组)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做到理论学习和工作实践相结合,在中心组成员认真自学的基础上搞好集中学习活动。集中学习要克服以讨论工作代替理论学习或学而不议、议而不深等问题,力求学得生动、学得深入、学得有效。
第十三条 中心组学习可以采取读(文件、资料)、听(报告、讲座)、看(电视片、录像片)、走(调研、考察)、讲(讨论、交流)等多种形式进行,并不断创新学习载体,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第十四条 中心组集中学习全年不少于六次,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十二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要结合工作开展一次专题调研,撰写一篇调研报告或一篇学习体会文章。
第十六条 市委中心组成员要认真参加建设学习型城市高级论坛,县(市、区)委、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成员要积极参加专题报告或专家讲课,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中心组成员每年至少给本地区、本部门的党员干部讲一次党课或作一次专题报告,并在理论学习方面给予指导。
五、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县以上党委中心组学习必须做到定时间、定人员、定专题,中心组秘书要认真制定学习计划,做好每次集中学习的服务工作,加强学习考勤、学习笔记、学习通报、学习总结等工作。每年形成一次学习总结,内容包括学习时间、主持人、学习主题、中心组组长的讲话以及出勤率等。党委宣传部门每年年底向同级党委汇报下一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县以上党委中心组学习情况列入党委(党组)年度工作考核,并把市直部门中心组学习情况作为创建学习型组织的重要依据。采取抽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由上级党委宣传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市委宣传部要充分发挥指导、服务职能,派员参加市委中心组的学习,视情况参加市直部门中心组的学习。县级宣传部门也要派员参加县(市、区)委中心组和乡镇、部门中心组的学习。
第二十一条 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对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定期通报。原则上,市委中心组学习情况一次一通报,县(市、区)委、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情况一季一通报。各县(市、区)委、市直部门党委(党组)中心组要在每季末将学习情况及时上报市委宣传部。
第二十二条 中心组要建立学习档案,每次学习内容、学习记录、中心组成员的签到名单、调研报告、考核试卷及学习总结等有关材料要存入档案。市委中心组、县(市、区)委中心组学习档案由同级宣传部门负责保管,市直部门中心组学习档案由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党委宣传部门按照中心组学习总体要求,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考核:
(一)党委(党组)对中心组学习的重视程度,党委(党组)一把手是否亲自抓、亲自参与。
(二)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或阶段性学习计划的落实情况。 P style="TEXT-INDENT: 26.25pt; MARGIN: 0cm 0cm 0pt; mso-char-indent-count: 2.5" class=MsoNormal>(三)中心组执行各项学习制度的情况。
(四)中心组成员参与中心组学习的到会情况。
(五)中心组学习的效果如何。
(六)中心组学习档案是否健全。
六、组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组组长是中心组学习的领导者、组织者、指导者,其具体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有关理论学习的规定。
(二)主持制定并落实学习计划和安排,明确学习要求,确定学习主题,建立健全学习制度。
(三)精心筹备、科学组织每一次集中学习,充分调动中心组成员的学习积极性,善于启发引导讨论和发言,把握学习质量和学习进度。
(四)指导、检查、督促中心组成员学习。
(五)保证中心组必要的学习经费。
(六) 模范执行中心组有关规定,在学习中起表率作用。
七、秘书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心组秘书是中心组学习的参谋和助手。其具体职责是:
(一)会同党委办公室制定学习计划和学习安排,并协调组织实施。
(二)为中心组成员搜集、整理、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料。
(三)负责中心组学习的考勤、记录、通报和相关的服务工作。
(四)做好中心组学习总结。
(五)督促中心组成员完成调研报告或理论学习体会文章并按要求上交。
(六)及时向中心组组长反馈学习过程中的经验和建议。
(七)做好中心组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