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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6]51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衢州市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日
为加强我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对外交往规范有序进行,根据浙委办[2006]20号《印发关于省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出访原则和要求
(一)本市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事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安排出访前应对因公临时出国任务进行充分论证,合理安排出访日期,精心做好出访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省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审核报批。符合出国规定条件的市管干部,按从严控制的原则报批。政府分管涉外工作的市管领导干部和涉外部门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出访超过规定次数的,须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后,再按程序报批。
(三)在人大常委会、政协以及教育、科研机构等部门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市管干部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活动,在本市审批权限范围内,可按确有需要并从严掌握的原则报批。
(四)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一般不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或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五)出访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官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出访任务相称。
(六)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考察访问团组人员总数一般控制在6人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应在请示中说明理由。以政府名义在国外举办重大活动的团组人数,可根据实际需要从严掌握。市级领导出访原则上不得带县(市、区)领导同团出访。出访人员不得携带配偶、子女同行。
(七)市党政主要领导出访可安排翻译等人员随行,其他市级领导一般不安排翻译等随行人员,但因参加重要国际交流或重要经贸活动确需翻译等人员陪同的,须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后再按程序报批。
(八)出访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1国的,最长不超过7天;出访2国以上的,一般不超过12天。每次出访一般不超过两个国家(地区)。出席国际会议或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和增加出访国家的,须在请示中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详细日程。
(九)市、县(市、区)、机关部门、单位同一领导班子原则上不得有2人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除因出国开展招商经贸活动外,原则上每个出访团组中不得超过3个市级机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
(十)各地、各部门、单位与外方因建立友好关系而形成的对话、对口会谈、磋商等会议和交流机制,如无重大和紧急事务,一般不进行每年开会或互访;回访至少间隔一年进行。
(十一)出访团组目的地应避免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
(十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不得以与外方谈定为由要求批准。
(十三)出席各种国际会议要从严掌握,讲求实效。对国际组织召开的一般性年会和各类研讨会、招商会等活动,事先应认真了解情况,凡无与会价值的,均应婉拒。
(十四)财税、金融和其他宜由上级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宗教、民族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团,市和县(市、区)一般不单独组团。如确有必要,须征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十五)市管领导干部一般不得接受境外企业无实质性内容的庆典、礼仪等活动的出访邀请。
(十六)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出国培训团组。市管领导干部出国培训须在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计划内,按《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6〕20号)规定程序获上级批准、核准后实施,不得擅自组织。
(十七)严格控制市管领导干部参加各类协会、学会、中心、公司等组织的与本人工作无直接关系的跨地区和跨部门组团出访。
(十八)离退休市管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再派遣因公临时出国执行公务,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的除外。
(十九)由市、县(市、区)党委、政府任命或管理的企业领导为本企业事务出访,可根据实际需要和务实、精干、节约的原则报批,其他企业人员出国的,不再按因公临时出国程序办理。
(二十)出访人员原则上不得办理多本有效因公护照(通行证)。因公临时出国期间,护照(通行证)应统一保管。任务完成回国后必须在半个月内将护照(通行证)交当地外事部门统一保管,逾期不交的,停办出访人员所在单位因公出访任务的审批。
二、审批权限及程序
按照国务院外事审批授权和干部管理权限,因公出访团组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省管干部[包括各县(市、区)委书记、各县(市、区)长]因公临时出国,由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外事副市长会签后报省外办审核,按《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管干部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委办〔2006〕20号)规定程序报省委、省政府领导审批。
(二)下列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由市委书记、市长、分管外事副市长审批:
1、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各部门、直属机构正处级主要负责人,市纪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常务副部长,市委党校常务副校长;
2、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政协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三)下列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由市长、分管外事副市长审批:
1、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
2、各县(市、区)人大主任(由书记兼任的除外)、政协主席;
3、人民团体及其他市属正处级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
(四)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市政府驻外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由市长、分管外事和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五)市属正处级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临时出国,由分管外事和分管相关工作副市长审批。
(六)下列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由分管外事副市长审批:
1、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副秘书长,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所属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副处级人员;
2、市中级法院副院长、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3、各县(市、区)委副书记、常委,人大副主任,副县(市、区)长,政协副主席;
4、各县(市、区)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
5、其他由市委、市政府任命和市委委托有关部门管理的人员;
6、上级授权机关(单位)委托我市审批的在衢单位负责人;
7、我市组织的有外地正、副处级人员参加的“双跨”团组。
(七)市管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如属上级归口部门审批和管理的事项,均须事先由市有关部门报上级归口部门同意。
(八)市外侨办是我市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受理、审核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对不符合出访规定的,应及时向报送单位提出意见;对不同县(市、区)、不同部门在较短时间内拟访问同一国家(地区)的情况要进行管理和协调,必要时可对有关出访团组提出推迟或取消的处理意见,以避免重复考察及访问目的地过于集中。
(九)各县(市、区)、各部门、单位应合理安排团组出访日期,按规定提前向受理机关提交出访请示件;请示件须经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有关负责人不得签发有本人参加的出访请示件。
三、出访期间的管理和注意事项
(一)出访团组出访时,应接受我驻外使领馆(处)的领导与监督。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使领馆(处)请示报告。
(二)出访任务、国家(地区)、城市、停留时间等必须严格按照因公临时出国任务批件执行,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访国家(地区)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必要的过境应按最短时间和距离进行安排。
(三)出访人员在国外停留期间应注意防范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维护国家利益,增强保密观念,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得泄漏国家机密、损害国家安全、从事违反外事纪律、有损国格和人格的活动。要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可疑信函和物品。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外期间遇到渗透、策反、监控、窃密和其它危及安全的情况,以及发生叛逃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件,团组负责人应迅速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处)报告,并在回国后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安全、外事和组织部门。
(四)出访时拟与外方洽谈的项目应符合我市相关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互派人员往来事项应事先按规定报经市政府同意。此前不得承诺或签署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对达成的协议和发出的邀请要言而有信、付诸实施。
四、纪律与监督
(一)出访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在外事活动中要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各行其是。
(二)出访任务完成后半个月内,出访团组应将出访考察报告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外侨办和团组派出单位,由市外侨办定期进行公布,不及时上报出访考察报告的,暂停派出单位的出访任务审批。
(三)各地、各部门要在年底以适当方式公布本地本部门市管干部出访情况,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市管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应作为党政“一把手”年度总结报告和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内容。
(四)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财务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凡擅自绕道旅行、增访与任务无关国家、延长在外停留时间所增加的费用一律自付,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五)外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因公临时出国不得通过旅游等其他渠道办理因公临时出国手续,严禁公费出国旅游或变相公费旅游。
(七)市外侨办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凡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团组或人员,不予审批、不发护照(通行证)、不办签证,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五、附则
(一)各县(市、区)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