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中共衢州市纪委办公室(通知)

  

衢纪办〔2005〕3号

  

 

关于印发《衢州市纪检监察信息工作

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纪委,市直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

  《衢州市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考评办法》已经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衢州市纪委办公室

                                 2005年5月10日

 

 

衢州市纪检监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息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调动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广大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信息工作更好地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服务,参照衢纪办[2001]34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纪委办公室,市直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

二、考评指标

各县(市、区)纪委办公室每年向市纪委办公室报送信息的指标数为80条,录用信息的指标数为35条(包括省纪委、中纪委和监察部的录用数);市直单位纪委(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报送指标数为12条,录用指标数为4条。

三、考评办法

1、考评采用记分制。

2、完成报送指标的给计10分,未完成的扣10分。完成录用指标的给计20分,未完成的扣20分。

3、凡被衢州市纪委《纪检监察信息》(普刊)采用的信息,每条记5分;(专刊)采用的,每条记15分;《反腐败信息》采用的,每条记15分;《情况反映》采用的,每条记10分。凡被省纪委《纪检监察信息》(普刊)和《信息要情》采用的,每条记20分;省纪委《纪检监察信息》(专刊)、《反腐败信息》和《要情专报》采用的,每条记60分。凡被中纪委、监察部信息刊物刊用的信息,每条记100分;凡单独列篇以专刊形式采用的,每条记120分。

4、凡受到中央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100分;凡受到省部级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60分;凡受到市领导批示的信息,每条加30分。

5、凡被采用的信息均给予一定的奖励,标准为每得1分,奖励1元稿酬,由市纪委办公室在年底经考评后发给采写单位或采写者。

6、在年底进行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由市纪委办公室根据考评得分情况酌情评出〔县(市、区)评选五名先进集体〕。对评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市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