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在市本级企业中开展市长特别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5〕33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在市本级企业中开展市长特别奖评选活动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工业立市、借力发展、特色竞争”三大战略,激励企业不断提高竞争力,对提升市本级综合实力作出更大的贡献,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在市本级企业中开展市长特别奖评选活动。现将市长特别奖评选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奖项
在市本级工商注册登记并纳税的部、省属企业和各种经济类型工业企业、建筑房地产企业、服务企业。
市长特别奖分别设立财政贡献奖、技术进步奖、高新技术奖、出口创汇奖和社会贡献奖等5个奖项。
二、评选条件
(一)财政贡献奖。企业当年实际缴纳财政收入(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达到500万元以上、增长幅度达到15%以上的,按收付实现原则,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数的多少(扣除当年度财政的实际返还数),在省部属企业和市属工业企业、建筑房地产企业、服务企业中各取第一、二名。
(二)技术进步奖。对工业企业当年技术装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当年投产并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市级及市级以上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结合产品的技术含量,经市政府综合评定后取第一、二名。
(三)高新技术奖。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当年进行规模化生产,取得经济效益的,按高新技术产品实现销售收入的多少取第一、二名。
(四)出口创汇奖。对市本级出口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企业和流通服务企业,增长率达到市政府当年出口创汇预期增长目标以上的,按出口额的多少各取第一名、二名。
(五)社会贡献奖。市本级企业职工参保面80%以上,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的多少排序后取第一、二名。
评选范围内的企业如在评选年度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主要负责人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
三、奖励标准
市政府对经评选获得市长特别奖的企业经营者给予奖励,其中获第一名的奖人民币15000元;获第二名的奖人民币10000元。一家企业同时获得2个及2个以上奖项的,奖给企业经营者人民币20000元。同时,市政府对获得市长特别奖的企业颁发荣誉证书。
四、评选程序
(一)公开申报条件。市政府每年年底在衢州政务网、《衢州政报》或《衢州经济简讯》上公告评选条件、申报程序和评选要求等有关事项。
(二)企业申报。企业填报申报表,并附审计委托书和年度会计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分别报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外经贸局、人劳局等相关部门审查。
(三)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外经贸局、人劳局等相关部门分别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向市长特别奖评选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选办)提出审核意见。
(四)市评选办初评。市评选办对参评单位进行初评,提出评选意见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审定、表彰。市政府对市评选办提出的评选意见进行审定、批准后,由市政府发文进行表彰并在《衢州日报》上公布。
五、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市长特别奖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长特别奖评选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府办、经委、监察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安全监管局、统计局、审计局、人劳局、科技局、外经贸局和公安局等部门的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委,负责具体评选工作。
市长特别奖是市政府授予为振兴衢州经济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和经营者的特别荣誉。各单位在申报时必须坚持标准、严格纪律、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如发现有申报不实、弄虚作假的,除追回所发奖金、通报批评外,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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