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文件
衢委办[2005]30号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衢州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单位:
《衢州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衢州市委办公室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3月18日
P class=MsoNormal align=center>衢州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程序和日常管理,推进机关效能监察工作,提高机关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是负责对机关效能建设实施监督和受理机关效能问题投诉的专门工作机构,接受本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指导。
第三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察、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预防与纠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各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开展工作,适用本办法。
县(市、区)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和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机构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内部工作规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对涉及机关效能的投诉事项,依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
(一)市、县(市、区)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调查对本级机关所属部门、下级机关及其领导人员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二)各部门机关效能监察投诉机构负责受理、调查对本部门所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含聘用、借调人员,下同)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县(市、区)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除负责受理、调查本条第(一)项所列事项外,还负责受理、调查对所辖乡镇(街道)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第六条 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必要时可直接受理、调查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管辖范围内的投诉事项。
第七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管辖范围内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
(三)组织调查、协调处理管辖范围内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四)组织、协调、督促下级机关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单位机关效能的投诉;
(五)对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为履行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投诉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被投诉单位、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协助、配合对投诉问题的调查;
(三)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依照《衢州市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并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建议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予以效能责任追究,以及给予相应的组织、人事和其他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投诉事项的办理
第九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按以下程序办理投诉事项:
(一)投诉事项的受理;
(二)投诉事项的办理(自办、转办、联办);
(三)办理结果的反馈;
(四)立卷归档。
第十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下列问题的投诉: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委、政府的政策执行不力、消极对待,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擅离职守,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对应该办理的事项不办理或者无故超时限办理以及有其他不作为行为的;
(三)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礼貌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者欺诈、胁迫管理和服务对象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收费、罚款、摊派以及有其他侵害管理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效能建设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来访或来电投诉的,需对投诉内容进行记录,对来函(含电子邮件)投诉的,要逐件阅读并登记。
对第十条规定所列的投诉事项,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应当予以受理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应向投诉人作出说明并告知有处理权的机关,或者接收后转交相应的职能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事项受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分类办理:
(一)对属本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处理范围的投诉事项,经中心负责人签批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复杂投诉事项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办理时限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二)对不属本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处理范围的投诉事项,经中心负责人签批后,使用转办函并加盖公章,转有处理权的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或有关部门办理。
(三)对需其他机关联合办理的投诉事项,经本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负责人签批后,由中心牵头会同有关机关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对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一般应在收到转办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转办函中注明办理时限的以转办函规定时限为准。
对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事项不能如期办结的,需提前说明理由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四条 上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应加强对下级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或有关部门办理投诉事项情况的检查、督办和指导。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
第十六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并可视情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十七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勤政廉洁,保守秘密。
第十八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接待投诉必须热情礼貌,凡属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事项必须受理,不得推诿。
第十九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将投诉材料转给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宣传报道时,未经投诉人同意,不得公开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
第二十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投诉人态度冷漠、敷衍推诿;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四)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较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事项,承办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敷衍塞责。对无故推诿或拒不办理的,按照《衢州市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承办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效能监察投诉工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