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文件
衢文明[2004]13号
关于开展评选和复评
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委,市直各单位:
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是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把两个文明建设任务落实到城乡基层的有效途径。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创建水平,根据省市文明委的工作安排,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评选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工作。同时,对2003年受表彰和确认的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进行复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评选和复评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衢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和文明村镇创建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通过评选和复评活动,充分调动各基层单位的创建积极性,更好地发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示范和引导作用,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营造氛围,夯实基础。
二、关于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申报、评选工作
1、申报条件。凡申报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单位,必须符合《衢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和文明村镇创建有关规定的各项要求,在县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中产生。
2、申报范围。凡具有法人资格、建有共产党基层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包括驻衢省级各部门直属我市的单位),以及符合评选条件的全市各建制镇和行政村。
3、申报名额。本次评选名额原则上在现有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总数的基础上增加15%左右。市文明委在总体把握各县(市、区)近年来开展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工作的整体水平和实际成果的基础上,依据先进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确定各县(市、区)新增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名额数。各县(市、区)文明委根据市文明委下达的名额数,具体确定申报名额。市级系统直属单位、驻衢省级各部门在我市直属单位的申报名额由市文明委单独确定(具体分配名额表附后)。
4、申报程序。
(1)已具备评选市级文明单位条件的,申报单位在确定申报意向后,要在本单位公布市级文明单位评选标准,发动群众进行自我评选。在群众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县(市、区)文明委提出申报。
(2)各县(市、区)文明委根据申报情况和市文明委核拨的评选名额,初步确定申报单位,填写"市级文明单位申报表",并上报市文明委。
(3)市文明委根据各县(市、区)的申报情况和市文明委下达评选名额,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意见,经市文明委讨论,确定申报单位。
(4)驻衢省级各部门直属单位、市级系统直属单位的申报评选工作,由市文明办根据市文明委确定的评选名额和范围,在各县(市、区)和所属主管部门共同推荐基础上,按评选程序进行评选。
5、考核命名办法。申报期间,市文明办将对申报单位进行抽查,并征求市级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经市文明委审定后,提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
6、申报时间。截至2004年9月底止。
三、关于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复评工作
在开展评选工作的同时,市文明委和驻衢省级各部门直属单位、市级系统直属单位的党委(党组),对2003年被表彰和确认的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进一次全面复评。复评工作要严格按照《衢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和文明村镇创建有关规定中所确定的基本标准进行,由市文明委和驻衢省级各部门直属单位、市级系统直属单位的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对存在问题和不合格的单位,要提出限期整改或撤消荣誉称号的建议;对在机构改革和调整中撤消、合并、更名的要提出是否保留荣誉称号的建议。
为了保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质量,充分体现先进性,此次复评将实行5%左右的自然淘汰率,淘汰名额由各县(市、区)和市本级在评选中使用。市文明委根据复评情况,对复评合格的单位继续保留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荣誉称号;对存在问题和不合格的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四、关于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复评工作
省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和复评工作有与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和复评工作同时进行,具体工作请参照(浙文明[2004]5号)文件精神执行。
五、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各部门在评选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过程中,要广泛宣传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重要意义,把评选重点放到基层单位,放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的"窗口"服务单位和行政执法部门。努力使这次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评选活动成为一次加强基层两个文明建设宣传教育的活动。
2、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重视城乡基层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把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创建工作与我市开展的"改陋习、树新风、创文明"活动、"千村整治、百村示范"活动和"双建设、双整治"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注重创建工作的思想性、基层性和实效性,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切实提高创建水平。
3、各县(市、区)文明委和市直各部门要加强对这次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工作的领导。要严格按照评选标准,切实把创建成绩突出,具有先进示范作用的单位,选拔到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行列。对各县(市、区)申报评选和复评通过的单位,如市文明委再考核审议中予以否决的,其名额取消。
各县(市、区)、各部门评选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工作情况,在2004年9月底前书面报市文明委。
附:省市级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评选名额分配表(表格见PDF文档)
衢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4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