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促进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 2013.08.15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4〕24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促进
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适应国家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形势的变化,促进外贸持续、稳定地发展,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现就市本级(含柯城区、衢江区)鼓励外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实行出口奖励。一是一般贸易出口市本级产品,以上年海关统计实绩为基数(不含代理出口),基数内每美元奖励0.05元人民币,超基数部分每美元奖励0.09元人民币;二是加工贸易出口按海关核销增值额计算,每美元奖励0.10元人民币;三是鼓励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外贸流通企业代理出口,以国税部门的代理证明为依据,每美元奖励0.10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二、扶持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出口。对市本级农产品及加工制成品出口,在前款出口奖励的基础上,每美元再奖励0.02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农发基金列支。
三、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凡符合条件申报并实施的企业,在不重复补助的前提下,对参加境外各类贸易展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展(摊)位最高补助总额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市人民政府或市外经贸局统一组织的各类境外贸易促销活动也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且该产品有出口实绩的每个给予奖励1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四、鼓励企业运用风险防范机制。对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及其机构投保出口信用险的企业,其实际交纳保险费扣除中央补助部分后给予50%的补助。其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五、鼓励企业引进外贸人才。企业从市外引进的外贸专业人才(经市外经贸局预先备案),当年新增出口额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给予该外贸专业人才1万元人民币奖励。
六、设立出口台阶奖。为鼓励企业做大规模,以上年海关统计实绩为基数,当年出口额每增加50万美元为一台阶,奖励企业法人代表0.2万元人民币。
七、支持出口企业积极参加国外反倾销应诉。对应诉企业诉讼费给予补助,一家企业一宗案件补助1.5万元人民币;多家企业同一宗案件共同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
八、每年继续安排外贸发展基金50万元。主要用于外贸促进和考核奖励。
九、进一步增强服务观念。各有关涉外部门要采取更扎实的措施,为加快外贸发展服务,对年度表现突出的部门,市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十、本意见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如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上述政策将作相应的调整。市政府此前出台的各项外贸扶持政策文件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政府可参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