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4〕2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
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要意义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的必由之路,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工作。《条例》的颁布施行,为规范我市失业保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对于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就业机制,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把《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关于统筹区域
失业保险基金由市、县(市、区)分别统筹。
(二)关于缴费基数和费率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暂时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原则上按照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三)关于缴费时间和方式
用人单位应在每月15日前向市、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经经办机构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核定后,由地方税务部门按月征收。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按月代为扣缴。
列入财政统发工资和进入会计核算中心的事业单位,其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及个人缴纳部分均由财政或会计核算中心代扣代缴。其他事业单位按照现行办法缴费。
(四)关于失业保险费(基金)征缴和监督检查
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依法征缴,依法对用人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五)关于促进再就业补贴
促进再就业补贴主要用于享受待遇期限内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上述补贴在当年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总额的20%以内按实列支。不得预先提取,不得在基金之外设立专项资金。
1、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对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失业人员经介绍从事非正规就业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职业介绍机构可凭有关材料向市、县(市、区)经办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00元。
2、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对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进行免费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可凭《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培训结业证书等有关材料向市、县(市、区)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失业人员自行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参加收费培训的,可凭有关材料到经办机构申请培训补贴。
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在12个月内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
3、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为享受待遇期限内的失业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咨询、档案保管等服务的,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2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关于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政府确定的企业最低工资的70%确定。
(七)关于医疗补助金
1、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5%享受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失业人员因患病住院,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病历和医疗费用有效票据,经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核实,给予一次性的住院医疗费补助,补助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其医疗费的50%,累计补助不超过5000元。
2、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的,可根据社保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凭证,向经办机构提出补助申请,经核实,按照本人每个月失业保险金的10%享受医疗补助金,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不再享受住院医疗费补助。
(八)关于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
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的标准为同一缴费期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不包括医疗补助金)总额的40%确定。
(九)关于失业状态确认
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应当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不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的,视同已重新就业。
(十)关于再授权
区、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经办机构委托,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失业保险事务。
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把《条例》的实施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条例》的组织实施。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抓好各项具体工作的落实。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条例》规定,切实落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用人单位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工作,及时准确地核定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保证失业人员按时足额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各类再就业援助和服务。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要依法做好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征缴及检查工作,确保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缴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失业保险基金征收、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失业保险制度规范、有序、稳健运行。各级政府要充分调动广大企业、职工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紧紧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做好《条例》实施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相应规定,并报市人劳局备案。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浙江省职工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衢政发〔1995〕107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