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衢政发〔2004〕57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依法治国的高度,提高对开展法律援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法律援助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困难群众或特殊案件当事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实施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和人权保障制度得以落实的具体体现,对于实践“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维护好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及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应切实担负起法律援助的责任,积极贯彻实施《条例》,使法律援助工作得到更大的发展,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都能够获得法律援助。各地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精神和法律援助制度,让广大群众了解并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二、切实落实保障措施,推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民主政治的协调发展
一是适当扩大法律援助范围。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除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给予社会保障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支付劳动报酬以及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等事项,且经济困难的,均可向各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外,对涉及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和其他确需法律援助的事项,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明确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对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界定,应按照《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但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等导致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也可认定为经济困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法律援助事业发展需求的实际,可适当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得到法律援助。
三是确保法律援助经费的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要求,把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保障公民权利,推进民主政治,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把法律援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政府为民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切实抓实抓好,推动我市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建立健全机构网络,优化法律援助工作服务功能
法律援助机构为本行政区域内承担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名称统一为“××市、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核定人员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目前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还没有到位的,应采取措施,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吸收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的人员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不断拓展法律援助工作网络,逐步在残联、妇联、共青团、总工会、老龄委、关工委等维权部门以及在乡镇(社区)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并与司法所合署办公,为居民和村民提供就近就便的法律援助。建立健全“12348”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其法律援助的职能作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
各县(市、区)政府要重视和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硬件投入,落实办公场地,建立服务平台,为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法律援助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高效的原则,设立面向困难群众的法律服务“窗口”,便于困难群众寻求法律咨询和申请法律援助。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管理。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起一支作风硬、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的法律援助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以及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努力推进我市法律援助事业健康发展
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的政府职责,切实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要关心、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及其法律援助人员依法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了解法律援助案件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和调查取证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配合,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职能,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建立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和便民利民的有效服务形式。要会同各维权部门研究制定与《条例》配套的具体措施。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增强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好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动员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自愿捐赠、志愿者服务等方式支持和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社会执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及社团组织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后,各法律援助机构应根据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标准发放办案补助。对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质量好、社会效果显著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司法行政部门要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