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档案馆章程

发布时间: 2021.12.23   来源:

衢州市档案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衢州市档案馆。

衢州市档案馆住所为衢州市柯城区须江路88号。

第三条 衢州市档案馆是经中共衢州市委编办批准,由中共衢州市委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衢州市档案馆开办资金212万元,由市财政出资。

第五条 衢州市档案馆宗旨:为社会各界利用档案史志提供服务。

第六条 衢州市档案馆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档案、党史、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度。集中统一管理市级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档案资料完整与安全。

(二)依法接收、征集、保管市级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档案,收集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征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重要档案资料,开展主动建档存史工作。

(三)开展档案和资料的整理、鉴定、保管、保护、修复、复制和统计等各项基础业务工作。

(四)开展档案资料利用服务工作,提供档案资料查阅利用,依法公布档案,研究、编纂、出版档案史料,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开展档案、党史、地方志宣传和档案文化建设,举办档案陈列展览,建设管理社会宣传教育基地,满足社会档案文化需求。

(六)开展本馆档案信息化建设,负责市级重要公共数据、电子档案的长久保存和日常管理,采用先进技术管理档案资料,保证数字档案资源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七)提供全市档案、党史、地方志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服务。组织开展馆际合作和业务交流。推进区域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开展区域档案学术理论研究和档案保护技术工作,开展档案利用合作交流和境外档案征集。

 衢州市档案馆登记管理机关为衢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衢州市档案馆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衢州市档案馆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中共衢州市委的权利:

(一)提出衢州市档案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衢州市档案馆馆长、副馆长和馆务会议成员;

(三)审核(核准)衢州市档案馆章程草案;

(四)监督衢州市档案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支持衢州市档案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衢州市档案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六)为衢州市档案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七)维护衢州市档案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衢州市档案馆发展;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九)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衢州市档案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衢州市档案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衢州市档案馆宗旨,维护衢州市档案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  中共衢州市委设立衢州市档案馆馆务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  馆务会议的议事范围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中央及省、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需要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审定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计划、总结和重大工作部署,安排部署全年及阶段性的重要工作;

(四)内部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当由馆务会议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馆务会议由馆长、副馆长和馆务会议成员组成,由馆长召集并主持。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召开馆务会议请市委办纪检监察组派人参会,请不是馆务会议成员的本单位其他领导列席。会议召集人可以根据议题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馆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馆务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馆务会议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馆务会议成员到会。参会对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馆务会议按规定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馆务会议议题由馆长提出,或者由其他馆务会议成员提出建议、馆长综合考虑后确定。提交馆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会前由办公室协调成熟并形成书面材料,一般在会前印发馆务会议各位成员,未成熟的议题不上会。

第十八条  馆务会议决定事项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馆务会议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馆务会议成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十九  馆务会议成员要正确处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的关系,既坚持集体领导.又充分发挥个人分工负责的作用,切实有效地履行领导职能:

(一)馆长负责组织馆务会议活动,协调馆务会议成员的工作,支持馆务会议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自觉接受馆务会议成员的监督。

(二)馆务会议成员负责一个或几个方面的工作。

(三)馆务会议对不需要馆务会议讨论的重大专项工作进行协调和决策时,可根据专项工作内容由馆长或馆务会议成员召集并主持召开馆长办公会议,有关领导参加,相关处室、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形成的意见,根据要求,编发馆务会议会议纪要。

(四)馆务会议成员按照分工各负其责,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分管的工作,并向馆务会议报告工作情况;对不属于个人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配合,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馆务会议成员应当支持馆长的工作,接受馆长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同时应当自觉维护馆务会议内部的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十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三条  衢州市档案馆机关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衢州市档案馆机关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全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二十五条  衢州市档案馆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衢州市档案馆机关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支部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衢州市档案馆机关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

 

  衢州市档案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 衢州市档案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第三十条 衢州市档案馆设置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三十一 衢州市档案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三十二 衢州市档案馆日常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

 

三十三 衢州市档案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三十四 衢州市档案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衢州市档案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衢州市档案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衢州市档案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衢州市档案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衢州市档案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 衢州市档案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 衢州市档案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务会议审议。

(三)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

(四)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四十 衢州市档案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和省、市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四十一 衢州市档案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因其他情形需终止的,经中共衢州市委、衢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四十二 衢州市档案馆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四十三 本章程是衢州市档案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衢州市档案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衢州市档案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四十四 本章程由衢州市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四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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