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 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5.26   来源:超级管理员

 浙档发〔201518

 

 

 

 

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开展

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三届四次全会决定和省“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省直单位档案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根据《数字档案室建设指南》《浙江省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规范(试行)》等规范要求,现就开展全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两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全省县直机关以上档案室、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室全部建成数字档案室。积极推进其他单位的数字档案室建设。

二、测评范围

全省县直以上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系统(行业)已与省档案局联合制定系统(行业)数字档案室测评标准的,按其系统(行业)标准执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

三、等级要求

分为数字档案室、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和示范数字档案室三个等级。

1.“数字档案室”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档案信息化纳入本单位信息化总体规划,明确分管领导和档案部门、电子文件形成部门、信息技术部门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建立本单位档案信息化管理制度;

2)落实经费,配备必要的档案信息化软硬件设施设备保证档案信息化工作正常开展;

3室藏各类档案全部建立电子目录;

4对室藏档案数字化进行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并按计划开展

5)档案室配备并使用档案管理软件,能实现档案收集、管理、存储、利用等基本功能;

6)档案室近3年未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且无严重安全隐患。

2.“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在达到“数字档案室”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必备条件:

1)室藏永久、长期(或30年)保存的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不低于60%

2)档案室提供数字档案电子目录和相关全文的查阅。

3.“示范数字档案室”在达到“数字档案室”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应符合以下必备条件:

1室藏永久、长期(或30年)保存的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率不低于80%

2)对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时归档并由档案室统一管理;

3)数字档案开发利用实现网络化服务,支持用户在权限许可范围内在线查看,能为本单位部门和个人提供电子目录和相关全文的查阅

四、测评标准

“规范化数字档案室”和“示范数字档案室”须依据《浙江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标准》(见附件1)进行打分,采用百分制,测评结果80分(含)至90分命名为“规范化数字档案室”,90分(含)以上命名为“示范数字档案室”。

五、测评方法

数字档案室测评采取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数字档案室等级测评申请,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档案室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并对已通过测评的数字档案室进行定期抽查。

1.数字档案室

县直以上单位“数字档案室”由同级档案局负责测评、公布,并报省档案局备案。

2.规范化数字档案室

省直单位“规范化数字档案室”由省档案局负责测评、公布。市、县(市、区)直属单位“规范化数字档案室”由同级档案局负责测评、推荐,市档案局负责审核、公布,并报省档案局备案。

3.示范数字档案室

省直单位“示范数字档案室”由省档案局负责测评、公布。市、县(市、区)直属单位“示范数字档案室”由市档案局负责测评、推荐,省档案局负责审核并统一公布。

各市档案局应根据总体目标,每年做好年度数字档案室测评计划。11月底前将申报“示范数字档案室”的《浙江省数字档案室申报表》(见附件2)一式三份、评分表、相关汇报材料及《年度“示范数字档案室”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档案局登记管理处(联系电话:0571-85118298)

 

附件:1.浙江省数字档案室建设测评标准

2.浙江省数字档案室申报表

3      年度“示范数字档案室”汇总表

 

 

 

浙江省档案局

                               2015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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