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档案登记备份单位名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0.21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州市档案局文件
 
衢市档〔201326
 
关于印发《衢州市档案登记备份单位名册》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档案局、有关重点建设项目单位:
《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06号令)已于201321日起施行。为切实做好档案登记备份工作,衢州市档案局根据《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衢州市档案登记备份单位名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是我国首部规范档案信息安全监管的省政府规章,标志着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工作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工作程序。依法完成本单位的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确保本单位的档案安全。
二、工作要求
(一)登记时间及内容。档案形成单位要在每年的9月底之前填报档案登记表,向衢州市档案局办理档案登记,档案登记内容为:档案类别、总量,数据库名称及容量;当年整理、归档的情况;有否自行采取的档案备份措施及其他事项。各单位有下属二级单位的,由一级单位负责指导、办理档案登记工作。未完成历年室藏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工作的单位应制订计划书,明确加工方式、编排工作计划以及承诺完成的时间等,并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加盖单位公章,连同档案登记表一并上交。
(二)备份范围。依法应当保管30年以上的档案;列入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的档案(见附件2、附件3);本市内由政府投资性质或使用财政资金的新建、在建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其他应当进行备份的重要档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备份数据要求。档案形成单位对应当保管30年以上的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的,应严格按照衢市档〔20124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把好质量关,其内容应当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形成的电子数据符合国家、省、市档案局的有关规范和标准。本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的电子业务档案应按照数据容量、变更频率等具体情况制订备份方案,落实备份措施。
(四)保密措施。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切实做好涉密档案的保密工作。各单位委托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档案数字化加工等具体技术工作时,应与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保密协议。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档案信息;同时,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监督和中介服务人员的指导培训,提高档案中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联系方式
工作中如有问题,可与衢州市档案局联系。联系人:何志华、江潇、周路忞 电话:30805313080663
附件: 1、衢州市档案登记备份单位名册(见PDF文档)
 2、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一批)(见PDF文档)
 3、国家基本专业档案目录(第二批)(见PDF文档)
                                                              衢州市档案局
             2013912
 
抄送:市委办,市府办。
衢州市档案局                                                                                            2013912日印发

登记备份名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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