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7.12.25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进一步发挥政府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中的引导作用,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绿色企业发展,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促进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5〕32号)和全省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分结合、抱团增信、管理科学、运营规范”的要求,整合优化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资源,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为契机,通过增信服务机制、风险共担机制、风险补偿机制、信息发现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等制度设计,着力构建以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体,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补充,布局合理、适度竞争、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进一步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服务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助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在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必须成立1家注册资本金原则上不少于1亿元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加注册资本金到2亿元,实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和县(市、区)全覆盖并发挥作用。到2020年,全市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融资担保在保总户数的比例不低于75%,各类融资担保机构在保责任余额达到40亿元。
  二、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一)坚持政策性定位。纳入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绿色金融改革要求,坚持政策性、普惠性和可持续性的发展定位,以扶持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三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缺乏抵(质)押物、信用等级不足的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增信;对单户绿色企业贷款、小微企业贷款(含个人经营性贷款)和“三农”贷款担保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年1.5%。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主力军作用。要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功能,在改善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服务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到2017年末,成立1年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融资担保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达到2倍以上,到2018年末放大倍数达到3倍以上,到2020年末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
  (三)鼓励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协同发展。加快培育一批规模实力较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严密、风险管理有效,具有较强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其依托股东产业背景,发挥专业、人才、资金、服务、机制等优势,在特定区域、行业、业务领域形成具有特色的融资担保经营模式,提高对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的差异化、专业化、综合化服务水平。
  三、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规范发展
  (一)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主业。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功能定位,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发展绿色金融、普惠金融,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为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丰富多样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积极服务我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建设,重点探索绿色增信模式,强化对绿色企业、绿色项目的信贷增信服务,进一步降低绿色企业的融资门槛。
  (二)探索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场化运行机制。坚持政策性定位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积极引入市场化机制,探索由市场化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的运营模式,并通过相关制度设计切实防控风险。
  (三)推进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发展。融资担保机构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业务标准和操作流程,做精风险管理,提升规范化水平、业务拓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并及时向合作银行披露相关信息,按约定履行代偿义务。要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做到“三严格、三不准”,即严格保证金管理,不准高额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严格规范收费,不准收取担保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严格贷款流向管理,不准占用客户贷款。经信部门要加强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严防发生区域性风险。
  四、构建多方风险分担、合作共赢机制
  (一)推动与省担保集团公司合作。推进符合条件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省担保集团公司合作,充分发挥省担保集团公司再担保的“稳定器”作用,为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和风险分担,进一步增强我市融资担保机构的承保和代偿能力。
  (二)进一步深化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作为,按照政策导向,主动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降低合作门槛,加大与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按照市场化原则,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参与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际分担风险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提供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比照省级银行与省担保集团公司的合作条件,适用于市域内与省担保集团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不得要求融资担保机构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借贷搭售,不得在业务保证金之外收取其他保证金等。经信、银监部门要建立推进银担合作常态化工作机制,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协调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到的问题,推动建立可持续银担合作模式。金融办要将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情况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评价范围。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一)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达到相应规模后,在综合考虑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本金使用率、业务发展需要等因素,每年按照增资幅度不低于上年度本区域小微企业贷款平均增速的原则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增资,持续增强其资本金实力和业务发展能力。
  (二)完善风险补偿补助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市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其年度对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月均余额不低于1%的基础业务补助,放大倍数3倍及以上部分的,增加0.5%的业务补助,放大倍数5倍及以上部分的,再增加0.5%的业务补助。对担保费率低于监管规定的,给予低于部分的50%补助。对年度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按不同比例给予风险补偿:代偿率在2%以内的按代偿总额的15%予以补偿;代偿率在2%-5%的按代偿总额的30%予以补偿;代偿率在5%以上的不予补偿。单家融资担保机构年最高补偿补助金额为500万元。每年安排30万元资金用于衢州市优秀融资担保机构评选奖励。
  (三)建立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适当提高代偿风险容忍度,建立以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绿色企业、小微企业和“三农”数量,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损失率等为主要指标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担保代偿,在担保机构管理层合规合法操作的情况下,年度考核中予以免责。
  (四)建立推进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经信委、财政局(地税局)、金融办、科技局、商务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国资委、国税局、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法院、人行、银监局等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
  六、其他
  (一)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出台相应的政策意见,共同推进全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二)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衢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衢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4日

  附件

  衢州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组  长:王良春(市政府)
  副组长:季根寿(市政府)
  毛卓战(市经信委)
  吴宝骏(市财政局)
  陈国华(市金融办)
  成  员:杨思骏(市中小企业局)
  吴小聪(市财政局)
  丁丽霞(市金融办)
  方长青(市科技局)
  余荣标(市商务局)
  范叶和(市农业局)
  钱发根(市市场监管局)
  余裕明(市国资委)
  罗根寿(市国税局)
  徐洪水(市国土局)
  吴  群(市住建局)
  汪名六(市公安局)
  胡庆龙(市法院)
  阮建明(市人行)
  郑建良(市银监局)
  江金华(市保险行业协会)
  郑河江(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杨思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