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和衢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12.25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项目节能、环评审查效率,根据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61号)和《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衢州市“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和《衢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高度重视“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按要求狠抓改革落实,细化改革任务,明确保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建立实施区域为主、节能和环保部门指导、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
  二要加大指导力度,研究解决问题。各地要切实做好改革实施的统筹指导,建立改革工作通报和交流研讨机制,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总结经验,改进改革管理措施。同时,要加强改革实施的指导培训、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和执法监管,确保依法有序稳妥推进。对改革中发现的问题和有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要强化评估核查,确保改革成效。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厘清各方主体责任,做到权责清晰;加强改革的监督管理,及时总结评估改革实施情况,并适时组织开展环境影响核查,提出改进措施;对违反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盲目简化项目环评的,以及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完不成等问题的区域,要及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健康发展。
  四要落实工作任务,严格责任追究。将“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和集聚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对区域能评工作不落实或年度能源“双控”目标任务未完成的区域,要及时撤销区域能评审查意见,并严肃追责相关责任人。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0日

  衢州市“区域能评+
  区块能耗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一、改革内容及目标
  区域能评是指在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可落实的区域内,通过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分析区域用能现状,提出一个时期内本区域能源消费强度、用能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明确与本区域产业规划相适应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标准,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制定区域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实行分类管理。
  通过全面推进区域能评改革,实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环节进一步简化、节能审查流程进一步优化,节能审查“最多跑一次”的要求全面落实,探索出既能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又实现节能审查高效审批的新途径。
  二、基本原则
  一是严守“双控”目标。节能审查是从源头严控高耗能项目增长、完成能源“双控”目标任务的重要抓手。通过开展区域能评改革,建立本区域负面清单,形成“能源‘双控’+分类管理+能效标准”的工作机制。
  二是高效服务企业。通过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行能评管理,对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以承诺备案表替代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全面提高节能审查效率,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三是强化全过程监管。严格节能执法监察,全面执行投资项目唯一代码制,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监管,确保节能措施落实到位,对不履行承诺备案的失信企业进行公开曝光予以惩戒。
  三、实施范围
  以县(市、区)和集聚区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推进区域能评改革制度,将区域能评改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年度能源“双控”工作考核体系。各县(市、区)和集聚区在地理空间确定、产业定位明晰、能源“双控”目标落实、监管能力保证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省级特色小镇等区域,全面推行“区域能评+区块能耗标准”改革。
  四、工作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开发区)区域能评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实现本区域改革目标。
  区域管理机构是区域能评的实施主体,负责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和负面清单,根据区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组织实施区域用能管理,落实以“能源双控”为底线的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区域管理机构具体指与区域能评范围对应的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特色小镇等内设节能管理机构。
  区域上级节能主管部门是区域能评的审查主体,负责下达区域节能目标任务,对区域能评进行节能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开展区域用能管理的监督指导。
  五、工作重点
  (一)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区域节能报告,推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与节能降耗的良性互动。区域节能报告主要包括一个时期内本区域能源消费强度、用能总量和煤炭消费总量等控制目标,区域项目分类管理原则、能效标准依据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强度等对策措施,节能技术产品和新能源推广应用、用能承诺和责任追究、节能奖励和能效“领跑者”等工作机制,以及新增用能等量或减量替代方案。
  (二)制定区域负面清单。结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区域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负面清单。以下项目应列入负面清单管理:
  1.国家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和重大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和重大高耗能项目等省级节能审查负面清单管理项目;
  2.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行业项目;
  3.以八大高耗能行业为基础,根据区域实际,需要纳入负面清单管理的高耗能行业项目;
  4.超过区域能耗控制标准或区域内行业能耗限额标准的项目;
  5.其他需要列入清单管理的项目。
  区域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公布实施严于原区域节能报告调控力度的项目负面清单,报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备案。
  六、工作程序
  (一)区域节能评估。
  区域管理机构可自行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市本级集聚区以外区域参照集聚区编制的区域节能报告执行,具体工作由市节能主管部门负责。
  (二)区域节能审查。
  1.组织评审。节能审查部门收到区域节能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区域管理机构和报告编制单位根据评审意见对区域节能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区域节能报告报批稿。
  2.出具审查意见。审查部门根据区域节能报告报批稿、评审意见、区域节能目标任务、能耗水平等,对区域能评内容和评估结论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含区域节能报告是否通过、区域用能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负面清单、节能措施等基本内容。
  (三)项目节能审查。
  通过节能审查的区域,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分类管理,即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负面清单内的项目实行节能审查管理。
  1.承诺备案。负面清单外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应向本区域节能审查机关或由节能审查机关委托的行政管理机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作为有关部门后续监管的依据。
  2.节能审查。负面清单内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4号令)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节能审查。除需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外,负面清单内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项目由市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其他项目由县(市、区)、集聚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审查。
  七、时间要求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区域节能报告(含负面清单)的编制,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区域节能报告审查并全面实施区域能评制度。
  八、监管措施
  (一)建立能源“双控”进度与节能审查联动监管机制。加强节能监测,及时掌握区域能源“双控”工作进度,对能源“双控”工作形势严峻的区域及时预警。对出现红色预警或连续两次黄色预警的区域,由上一级节能主管部门责成该区域暂停接受负面清单确定的重点行业项目、超过区域当期“五年计划”单位GDP能耗控制标准(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控制标准)项目的节能承诺备案和项目节能审查,直至能源“双控”预警解除。
  (二)建立节能竣工验收和供电联动监管机制。按照全省统一办法开展项目节能竣工验收。项目建成投产前,项目单位应申请节能竣工验收,由项目备案承诺接受部门或项目能评批复部门对备案承诺内容或批复内容进行节能竣工验收。对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工艺、用能设备的,或用能总量平衡方案未落实到位等的项目不予通过验收,未通过节能竣工验收的,责令企业进行整改。验收通过后,电力部门凭项目节能竣工验收意见对项目生产正式供电,项目方可投产运行。
  (三)建立事中核查与事后监察联动监管机制。在项目建成投产前,区域管理机构对照项目备案承诺内容或能评批复内容,就项目涉及的产业政策、生产工艺、主要用能设备选型、节能措施等内容的一致性进行核实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促进项目规范实施。在项目投产稳定运行后,区域管理机构可以自行或委托能源监察机构,不定期对项目实际能耗水平等内容进行专项监察。对达不到承诺内容或批复内容要求的,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四)建立企业节能措施落实与社会信用关联监管机制。按照企业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对企业不履行承诺备案内容或节能审查意见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停产停业,并作为企业失信行为在“信用浙江”平台向社会公开。同时结合绿色金融政策,将企业失信行为通报有关金融(管理)机构,纳入金融机构企业信用征信范围。
  (五)建立项目节能审查与投资备案(核准)比较分析机制。各县(市、区)和集聚区按月(按季)定期汇总上报本区域的项目节能审查情况,市节能主管部门及时与工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数据库进行比较分析,可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现场核实,确保各类工业项目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节能审查。
  衢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区域规划环评的宏观管理,进一步简化单个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时效,为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
  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
  三、实施内容
  (一)编制区域规划环评。按规范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在此基础上,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区域空间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制定生态空间清单、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限值清单、产业及工艺环境准入清单和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并将“规划环评+清单管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把关依据,推进园区内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区域空间环境承载力。
  (二)简化项目环评编制。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清单管理要求,项目环评可以简化。其中,负面清单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同时,调整报告书项目环评编制过程中公众调查方式,由问卷调查改为信息公示,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公示,使环评编制时间明显缩短、费用明显下降。
  (三)优化环评审批流程。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国家环保部审批的项目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除外)。其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网上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直接办理备案手续;按环境影响登记表简化的报告表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由投资主体作出书面承诺书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报告等相关信息并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备案后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不得降低环评等级。
  (四)取消相关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行政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制定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方案,强化项目全过程监管措施。建设单位对环评文件或其他项目材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并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上报执行情况。建立环评审批、环保“三同时”和排污许可证相衔接的管理机制,取消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对照环评及批复文件或承诺备案的要求,自行组织验收,向社会公开,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对擅自降低环评准入要求、弄虚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并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
  四、时间要求
  已经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要求从2017年10月份开始实施;尚未编制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区域,原则上要求2017年10月底前完成规划环评审查,并组织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环保部门是改革实施的牵头单位,负责改革实施方案的起草和管理清单制定,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流程,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制定对环评中介机构的考核办法,督促中介机构严格落实改革的相关要求。各县(市、区)政府、集聚区管委会是改革实施的责任主体,省级及以上开发区、特色小镇管理机构是实施主体,应按时限要求完成区域规划环评编制工作,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管理清单,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准入把关,并按属地管理职能,落实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二)分级管理,分步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本辖区范围“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对同一个经济开发区存在多个区块的,可以按区块分步实施。下步根据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和省级特色小镇的环评审批改革实施情况,逐步向工业功能区推广实施。涉及改革实施区域负面清单制定、承诺备案文书制作等规范要求由市环保局另行规定。
  (三)健全机制,注重实效。各地要建立以实施区域为主、环保部门指导、政府监督管理的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分析研究改革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列入改革的区域要求每年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要强化工作督查,对违反规划环评结论清单盲目引进污染项目,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污染减排任务完不成等问题的区域,要及时采取限制性措施,确保改革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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