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7.07.27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强化环保部门和公安机关配合,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环保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环境保护与公安部门执法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深化环保与公安协作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
近年来,随着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深入开展,我市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日益密切,但部分企业和个人受利益驱动等影响,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加强环保、公安部门合作,有利于增强环境执法刚性,严厉打击各类恶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衢州市深化环保与公安协作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具体名单见附件)。各县(市、区)政府,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西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二、协调配合,深化联动机制
(一)完善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完善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协调指导作用,通报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联动工作的有关情况,研究联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联动工作的对策,协调解决涉及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联动协作配合。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每半年召开一次。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席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成员单位临时提请召开。联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检察院、法院、法制办等相关单位共同参加。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议定事项。
(二)完善联动执法联络员制度。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各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联络员,负责本辖区内涉嫌环境犯罪行为的查办、移送、起诉、判决等各环节的协调办理,开展经常性的信息互通,对案情复杂或重大案件进行讨论,对产生重大分歧的有关问题,可协商解决或分别提请上级部门确定。强化日常联动执法,环保、公安部门要制定联动工作方案和行动计划,定期开展执法联动专项行动,依法加大对重大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综合惩处力度。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智慧环保公安联动执法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专项联动执法行动或专案联动执法。
(三)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断完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机制,规范联动执法程序。要按照环保部等单位《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环环监〔2017〕17号)关于案件移送规定的要求,明确案件移送的职责、时限、程序等,加强监督,积极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工作。
(四)完善重大案件会商制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加强案件风险研判。由环保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必要时可邀请检察院、法制办、安监局等单位参与,针对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涉及范围、可能导致的后果等情况,进行事前风险评估研判,并对案件的调查、证据的使用等细节进行会商,确保案件依法处理。
(五)建立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遇到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进行取样、监测,出具监测报告,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查处效率。对环境污染涉案责任人身份不易确定、可能逃逸、证据难以保全以及环保部门调查取证困难,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提前介入、及时调查、立案侦查。
(六)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专业特长、装备优势、执法特点,通过证据的互信和共享,努力提高调查取证的能力和证据质量,提高联动执法效率。要及时通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办理动态,共同分析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共同研究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对策和机制。要按照要求,积极建设、规范使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网上移送、网上受理和网上监督。
三、依法行政,认真履行职责
(一)环保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强化证据意识,采用现场检查(勘察)、调查询问、采样监测、拍照或录像等方式及时固定证据。所查处环境违法案件,除依法予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外,对尚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应予行政拘留的违法行为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环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发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应当积极做好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等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防止“以罚代刑”。
(二)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前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移送时应当附送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依法应当做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或者应当给予暂扣或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相关行政命令或者行政处罚,并将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决定抄送接受移送的公安机关。
(三)环保部门在执法检查、依法实施排污设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遇到暴力阻挠或者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等情况,或者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时需要环保部门配合取证、监测、评估污染损失等情况,环保部门、公安机关应相互配合开展联合执法。对涉省外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各级环保部门可根据需要商请公安机关配合办案。
(四)对符合条件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环保部门按照《浙江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工作程序》和《浙江省涉嫌环境污染违法案件调取证工作规程》要求,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联合办案,依法及时启动相应的调查程序。对于重大环境污染等紧急情况、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责任人员身份不易确定、有逃匿或者销毁证据可能的,公安机关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证据灭失。对于单位涉嫌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控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固定相关证据。
(五)对环保部门移送的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审查。认为涉嫌环境污染违法、犯罪,需要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认为犯罪事实不成立,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环保部门,退回相应案卷材料。
(六)公安机关接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报案、举报、控告等,经审查犯罪事实不成立,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应依法及时予以处理;依法应当追究环境违法行政责任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同级环保部门。
四、加强保障,确保执法联动落到实处
(一)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违法行为查处能力。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的建设,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强化业务培训工作,提高环境违法行为办案人员的业务能力,特别是提高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等方面的业务能力,提升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水平。
(二)加强投入,确保执法联动机制正常运转。为确保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机制的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环境执法联动机制建设运行的资金保障和人员保障。
(三)加强宣传,营造联合执法氛围。各级环保部门、公安机关要积极宣传环保公安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实施情况,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环保公安联合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威慑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附件:衢州市深化环保与公安协作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3日
附件
衢州市深化环保与公安协作打击
环境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汤飞帆(市政府)
王顺大(市政府)
副组长:占 珺(市政府)
夏汝红(市环保局)
毛 勇(市公安局)
成 员:金永红(市环保局)
程文芳(市公安局)
陈鸿斌(市环保局)
王毓慧(市环保局)
范庆军(市公安局)
何天政(市环保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金永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成员:何天政(市环保局)、邓凌云(市公安局)、陈颖(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联络员:陈 颖
市公安局联络员:毛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