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5.06.08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全体机关干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现将《衢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规定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衢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6月2日
衢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39号)《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7号)、《关于印发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8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专项检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汪宗德任组长,分管领导刘建华任副组长,诸葛志华、侯延波、王怀坤、余木法、汪东京、寿为民为成员,负责全局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不少于一次的自查整改。局办公室为牵头处(室),并明确具体负责人。
第五条 局长为第一责任人,各处(室)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直接责任人,局机关及局属各单位工作人员为软件正版化工作具体责任人,切实增强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自觉使用正版软件。
第六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现操作系统为统一采购的正版操作系统,办公软件为统一采购的WPS软件,杀毒软件为360免费杀毒软件。
第七条 每年对各处(室)及局属各单位正版软件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登记在案。
第八条 每年根据工作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报废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第九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行为,购买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采购软件时,在明确兼容性、信息安全、技术支持等售后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做好与信息化工作的结合。
第十条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账,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许可证(授权书)编号、使用部门、使用人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由局办公室专人妥善保存。软件配置、使用、处置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版权意识,使正版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防止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风险的注意事项: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十三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复制品的。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八)在计算机维修过程中,正版软件使用人放任维修人员任意卸载正版软件,安装非正版软件。
第十四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对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时,把软件正版化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 凡使用非法软件损害局机关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处(室)、局属各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软件使用人无故造成软件资产流失的,原价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