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10.10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实行省统一平台、统一定价、统一调剂,做好跨市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调剂价格
(一)定价模式:采用省统一确定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模式。
(二)指标调剂最高限价
1.补充耕地指标:旱地不高于20万元/亩,水田不高于35万元/亩。
2.标准农田指标:一等不高于7万元/亩,二等不高于4万元/亩。
(三)执行期限:指标调剂最高限价执行期原则上为两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期满后,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根据指标调剂市场供需情况,适时调整或重新公布调剂价格。调整价格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指标调剂程序
补充耕地指标、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指标调剂最高限价经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确定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省政府批准调剂指标最高限价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公布。省国土资源厅利用厅门户网站、全省国土资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立省级补充耕地(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平台,负责办理指标调剂工作。
(三)需要调出指标的县(市、区),经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同意后,由县(市、区)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在省确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指标调出申请,明确调剂项目、调剂数量及调剂价格。
(四)省国土资源厅对调出指标申请进行受理、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调出方为单位分批在省级补充耕地(标准农田)指标调剂平台公布调剂指标供应信息(包括调出方、项目、数量、类型、等别、价格等信息),同时冻结调剂指标使用。
(五)需要调入指标的市、县(市、区)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公布的调剂指标供应信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由市、县(市、区)政府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指标调入申请,明确调入指标的批次、数量、类型和拟使用调剂指标的建设项目。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调入方调剂指标资格,对不符合浙政办发〔2014〕25号文件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指标情况与公布调剂指标供应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受理。
(六)省国土资源厅在公布指标调剂信息后,按以下方式办理调剂:
1.在15个工作日内有多个市、县(市、区)申请调入同一批指标,且申请数量超过该批指标供应量的,按照下列原则统筹安排调剂方案:
(1)调剂双方为省政府确定的山海协作园共建县市的,且调入方拟安排建设项目符合浙政办发〔2014〕25号文件规定的,优先予以满足。
(2)根据上述要求确定调剂指标后,仍有剩余的,按照调入方申请指标的项目安排情况,优先满足急需建设的省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3)同类项目申请使用指标的,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确定。
(4)统筹安排调剂方案后,申请调入方没有成交指标调剂的,省国土资源厅应及时通知调入方。调入方仍需申请调入其他批次指标的,应根据指标供应信息,重新申请。
2.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的申请调入同一批指标的数量小于该批指标供应量的,由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调入方申请指标的项目安排情况,确定调剂方案。剩余指标,各地仍可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申请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安排。
3.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受理调入指标申请,各地仍可提出申请,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申请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安排。
(七)省国土资源厅确定指标调剂方案后,在调剂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向调剂双方下达指标调剂批复,并在交易平台上公布。
(八)调剂双方应当在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批复后1个月内签订调剂协议,结算调剂资金。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资金结算凭证,划转指标。
(九)指标调剂信息公布1个月后,仍没有调入申请的,允许指标调出方调整一次指标调剂价格。
(十)指标调剂信息公布2个月后,仍没有调入指标申请的,调出方可撤回调剂申请。
(十一)指标调剂完成后,调整双方耕地保有量、标准农田保有面积。
三、监管措施
调剂双方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调剂最高限价、省国土资源厅确定的调剂方案和成交价格执行,经查实存在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调出方擅自提高指标成交价格,导致调剂方案无法履行的,省国土资源厅可直接将指标划转调入方使用,调入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交易平台公布的指标调剂信息价格与调出方结算。
(二)调入方拒不履行调剂方案,不按指标成交价格支付调剂资金的,省国土资源厅可采取暂停调入方建设用地审批等措施,督促履行。
(三)调剂双方擅自协商提高成交价格、且已完成结算的,由省国土资源厅采取冻结补充耕地指标使用、暂停建设用地审批等措施,责令整改。
(四)发生上述情况的,省国土资源厅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外,报经省政府批准,对相关调剂单位在全省通报批评,并取消责任方调剂指标资格两年。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201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