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11.04 来源:超级管理员
省级教育系统各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省民政厅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教育系统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省教育厅业务处室联系制度。根据工作业务对口或相近的原则,确定相应的省教育厅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作为社团联系处室,负责审核成立相应省级社团的前期申请,负责相应省级社团日常工作联系,指导相应社团开展重大活动。
二、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根据《浙江省社会团体组织活动规则》(浙民民〔2002〕16号)的精神,社团开展重大活动,应事先经省教育厅联系处室审核,报厅分管工作领导同意。如需报告省民政厅,应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重大活动主要包括:(一)成立选举、换届选举或其他造成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动的会议;(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年会;(四)涉外活动;(五)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活动。
三、实行社团负责人,包括正职和副职(不包括校友会负责人)候选人审核制度。社团在召开成立选举、换届选举或届中召开涉及负责人变动的会议前,其候选人应事先报省教育厅分管工作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核,其中涉及在职人员担任负责人的,须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加强社团日常工作管理。社团发文和召开会议,须按章程要求进行。原则上社团发文须由主要负责人或秘书长签发、召开会议须经主要负责人同意。
社团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社团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按规定先报省教育厅审查同意,再向省民政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登记。社团分支机构按规定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
五、加强社团专兼职人员管理。认真执行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进行清理规范的通知》(浙组〔2013〕12号),以及省委组织部转发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浙组〔2014〕28号)精神,党政领导干部〔含退(离)休领导干部〕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要求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取、摊派和报销费用,不得干预会员单位教育教学活动。
省教育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离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社团专兼职领导,均不得将自己的直系亲属安排在本社团工作。
附件:现有省级教育系统各社团联系处室(直属单位)名单
浙江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