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进驻法律服务中心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1.06   来源:超级管理员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进驻法律服务中心的通知
 
衢市司通〔2014〕44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司法鉴定所:
为健全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推动我市司法鉴定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根据浙江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进驻法律服务中心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进驻法律服务中心,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规范进驻、规范服务”的原则有序推进,逐步建立高效便民、优质规范的司法鉴定法律服务窗口,不断满足基层群众对司法鉴定法律服务的新需求。
二、进驻程序
为方便群众,司法鉴定机构可以到各县(市、区)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服务,但必须在当地法律服务中心内进行。
(一)各县(市、区)司法局在本辖区法律服务中心设置司法鉴定法律服务窗口。
(二)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自身业务范围、人员调配等实际情况,向法律服务中心所在地的县(市、区)司法局提交进驻申请,提交拟派驻法律服务中心的司法鉴定人员个人执业信息。
(三)经县(市、区)司法局审核批准后,司法鉴定人员方可进驻法律服务中心。
(四)遇有多家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的,县(市、区)司法局应根据窗口设置情况,对司法鉴定机构指派的司法鉴定人员在窗口开展法律服务的时间段进行合理分配。
三、日常管理
(一)县(市、区)司法局按照本地区法律服务中心的相关管理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指派进驻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二)司法鉴定人员在法律服务中心窗口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服务,必须遵守法律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三)司法鉴定人员在法律服务中心窗口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在法律服务中心内收取费用,接受咨询、阅片等简单的司法鉴定活动应有两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员在场。
(四)司法鉴定人员因违反法律服务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被投诉的,县(市、区)司法局可要求其作出书面说明、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司法鉴定机构的进驻资格。
(五)司法鉴定人员因违反司法鉴定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被投诉的,县(市、区)司法局应报市司法局业务管理部门,由市司法局业务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司法鉴定机构有在法律服务中心以外另设服务点的,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司法鉴定机构进驻法律服务中心是我市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关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切实指导好司法鉴定机构规范进驻,依法开展司法鉴定法律服务活动。
(二)严格管理。县(市、区)司法局要严格司法鉴定法律服务窗口管理,明确进驻人员工作职责,推进常态化管理,努力推动司法鉴定法律服务窗口规范运行。
(三)强化督查。县(市、区)司法局要发挥监督职能,经常性地对司法鉴定法律服务窗口开展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明纪律、严肃问责,为便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附件:司法鉴定机构进驻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表
     
 
 
衢州市司法局
2014年11月5日
 
 
 
 
 
附件
司法鉴定机构进驻法律服务中心申请表
 
机构名称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办公地址
 
申请事项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司法局业务主管科室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县(市、区)司法局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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