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市住建局集聚区建设分局,市建管处,市政务中心建设窗口:
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函建字[2014]84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需要,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从2015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受理按照原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条件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新申请资质的受理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规定执行,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二、建筑业企业延续申请暂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从2015年1月起,我局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行每月受理,受理时间、办理程序以及有关要求如下:
(一)受理时间
建筑业企业资质受理时间为每月的15日(节假日、双休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下同),建筑业中介机构企业(即监理、招标代理、检测、造价咨询)受理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
(二)办理程序
申报材料由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并对当月受理的材料组织审查。审查意见为合格的企业当月予以公示、公告;审查意见为核实或不合格的企业,允许企业在次月进行申诉。对申诉后复审意见为合格的企业予以公示、公告;对申诉后复审意见为不合格的企业,我局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对于我局初审后上报省建设厅的企业资质,经我局初审合格的,同意上报省建设厅;初审不合格的,经县级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整改,整改后经复审合格的与初审合格企业一并上报。
(三)开展网上受理。对于我局审批的企业资质,各申报企业在上报纸质材料的同时,应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进行申报(浙江省政务网址:http://www.zjzwfw.gov.cn/)。
(四)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初审时要加强对材料内容的把关,确保企业书面材料与电子光盘数据内容一致(详见附件1-2)。县级主管部门应在上报的同时分别提供本辖区内申报(新申报、晋级)资质汇总表(详见附件3);延续申报资质汇总表(详见附件5-6);申报代表工程业绩汇总表(详见附件4);申诉核实材料汇总表(详见附件7)等情况的书面材料及电子版本。申报企业所在地的代表性业绩必须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核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其中申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类别的所在地代表性业绩,必须是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平台内的业绩,未在汇总平台内的工程业绩不作为企业申报业绩,并单独提供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印章上加盖原发证机关红印章)。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刻录光盘)
2.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刻录光盘)
3.建筑业企业资质晋级申报汇总表(主管部门填写)
4.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汇总表(主管部门填写)
5.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汇总表(主管部门填写)
6.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报信息采集表(主管部门填写)
7.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诉情况汇总表(主管部门填写)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2月25日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