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1.08   来源:超级管理员

各市交通局(委),嘉兴市港务局,舟山、台州市港航局:

  为加强对航道设施的保护管理,保障航道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航道设施重置价格参考标准》(以下简称“《参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按照航道设施的建设技术规范和港航管理机构明确的时限等要求自行或者自行委托有相应航道施工或养护资质的单位予以修复、更换或者重置,及时恢复原状、消除影响。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相关程序要求依法委托承担该航道设施养护的单位代履行。损坏航道设施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大的,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对通航安全影响较小可以不立即实施的,可与航道经常性养护一并实施。
  二、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代履行的具体费用可按照《参考标准》支付;对未列入《参考标准》的航道设施,可参照《参考标准》中类似航道设施或以近期市场价为原则,确定支付费用。
  三、发现损坏航道设施情形的,各级港航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并制作《航道设施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确认书》。《航道设施修复、更换或者重置确认书》应当如实记录航道设施的损坏情况,并明确实施方式、时限等事项。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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