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厅机关财务管理,确保与中央、省委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以及最新修订出台的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相衔接,特重新修订《浙江省文化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经征求厅机关处室意见,并经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文化厅
2014年8月4日
浙江省文化厅机关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财务管理,规范厅机关的财务行为,科学、合理安排各项经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在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的科学、规范、有序进行,根据中央、省委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以及最新修订的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厅机关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
2、合理编制厅机关年度经费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保障厅机关工作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3、强化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收支管理,对预算执行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统管事前预算、事中控制、事后分析和信息反馈等,不断提高预算执行率和绩效;
4、加强厅机关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经费预、决算管理
第三条 经费预算管理
厅机关年度预算编制原则上由厅计财处综合考虑各处室工作职能和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核定各处室预算控制数,并根据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对于上年度预算执行率低于财政要求执行进度的处室,视实际完成情况按比例压缩下年预算控制数。
各处室日常公用支出经费实行“核定指标、超支不补”的办法,项目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编制过程中要增强预算刚性,尽量细化,便于审核和操作。
项目经费由各处室根据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管理职能需要,在预算控制数范围内提出,并提供每个项目的项目申报书(包括立项依据)、项目绩效目标、项目经费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等申报材料。如申报房屋建筑物构建类项目、大型修缮类项目、信息网络构建类项目、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购置类项目、物业管理类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技术较复杂的需事先提交预算审核中心的项目需按财政规定提供有关材料。
厅计财处应加强对各处室预算编制的指导和审核,确保机关预算编制的合理合规,增强预算的执行能力和可操作性。
厅机关各处室项目经费预算须经分管业务的副厅长初审后报厅计财处汇审,计财处根据厅机关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省财政厅财力安排可能,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汇总形成厅机关下一年度项目经费编报方案,报经分管财务副厅长审核,经厅党组(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正式报省财政厅。
日常工作中,各处室应自觉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安排支出。确因工作需要,需调整或追加预算的,应由处室事先提出书面申请,按厅机关现行的预算审批流程予以重新审批后报财政厅。如财政厅对预算调整事项不予通过的,则维持原预算。
第四条 经费用款计划的申报与执行
各处室根据年度项目经费指标、日常公用支出经费指标,结合本处室业务工作需要,按照相关要求及时编报每月用款计划,于每月10日前将下一个月的用款计划报厅计财处,经汇总并报财政部门核批后方可执行。经核批的用款计划,未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得随意变更。
第五条 经费决算管理
会计年度结束,由厅计财处做好各项经费的年终清算工作,依据会计核算资料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厅机关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六条 厅机关所有收入都必须全部纳入单位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 厅机关所有经费支出都必须有经费预算,没有经费预算的支出不得办理报销。
第八条 所有经费支出报销的原始单据必须合理合法。要求做到:内容真实,项目填制完整,填写规范、正确,大小写金额相符。
第九条 经费支出的审批权限和报销程序:
所有经费的报销,都必须由经办人签字,经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处室主要负责人报销报分管业务副厅长审批,厅领导报销由厅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代为审批),厅计财处财务人员审核后,送厅机关指定的财务审批人审批,支出项目金额较大的须报厅领导审批。
(1)各处室日常公用支出经费的报销,在核定年度经费指标内的支出项目,按照编报的经费预算和用款计划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2)各处室列入预算的项目经费报销(不包括劳务费),凡用款金额在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下同)的,由归口管理的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报分管业务副厅长和分管财务副厅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报厅长审批。
第十条 各处室在安排会议、培训、活动(含各类调研活动)以及维修、印刷等项目时,至少应在具体项目实施前一周编报详细的经费预算,并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十一条 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及规定:
1、差旅费
(1)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制度。厅机关工作人员(含批准的借聘用人员、挂职人员,下同)因工作需要出差的,须在出差前统一填写《省文化厅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审批单》,各处室工作人员出差一周以内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审批,出差超过一周以上的由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批;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出差一周以内的由分管业务的厅领导审批,出差超过一周以上的由厅长审批;各厅领导(包括副厅长、巡视员、副巡视员)须报经厅党组书记、厅长同意,由厅长授权厅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厅长出差可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厅长审批。集体因公出差的,按照出差人员中的最高职务者的审批权限实施,其他成员须报经各自处室负责人或分管厅领导同意。
(2)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按《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印发的《〈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执行。
(3)差旅费报销只限厅机关工作人员。各处室参加上级有关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应严格按会议通知人数参会,原则上不得多派人员参会,如派下属单位人员代会的,其费用回所在单位报销;如派请外系统人员代会,需报销差旅费的,由分管副厅长审批。
共同出差人员(含驾驶员)应一次性办理报销手续,不得分批分次报销。住宿发票必须详细注明住宿人数、天数、房间号等相关内容。
2、会议费及培训费
严格执行《浙江省文化厅机关会议审批制度》。各类会议(含各类培训,下同)要按照分级管理、控制规模、尽量精减、杜绝奢侈浪费的原则,根据实际业务工作需要合理合规编制详细的会议经费预算,各处室在起草会议通知等文件时,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单独签批经费预算,没有签批的经费预算,不予办理有关报销手续。在报销时必须附会议通知、预算、会议审批表、发票、会议签到表和宾馆(饭店)提供并加盖该单位公章的详细费用清单、政府采购确认单等。
会议费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会议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7号)执行,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等。培训费开支标准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8号)执行,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各处室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会议预算执行,所有与会议有关开支都需在会议费限额内支出,不得超范围、超预算支出。会议期间,不得组织参会(培训)人员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不得发放纪念品、工作人员劳务费及与会议无关的物品等。
在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召开的各类会议,本市参会代表(指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会议工作人员除外),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住宿的,需说明原因,报厅领导审批。
3、劳务费
厅机关应严格控制发放咨询费、讲课费、评审费等各种劳务费用(以下简称“劳务费”),确因工作需要发放劳务费的(不论金额大小),在列入培训等经费预算进行报批的同时,应单独填报《省文化厅机关劳务费发放审批表》进行审批,并附劳务领取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经费支出在2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财务副厅长最终审批;2万元以上由厅长最终审批。具体发放标准规定如下(税后):
(1)讲课费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3000元/次(半天)
正高级技术职称 2000元/次(半天)
副高级技术职称 1000元/次(半天)
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 800元/次(半天)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职称的按照职称,无职称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2)评审费
半天 300元;
一天 500元
各类评审工作原则上需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费报销时应附专家签字名单,并附专家产生的说明。
(3)课题咨询费按照《浙江省省级预算单位课题研究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办法》(浙财预〔2013〕65号)执行。
(4)其他劳务费由经办处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发放,发放标准参照评审费标准。
(5)厅机关在职人员,以及经批准的在杭借聘用人员、挂职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市(县、区)经批准的外地借聘用人员、挂职人员、以及退休返聘人员的劳务费发放要从严把握。对未经审批、擅自发放或超标准发放的劳务费一律不予报销。
4、设备购置经费
设备购置预算编制及具体采购工作统一归口厅办公室负责。
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及现有设备使用状况,需更新或添置办公设备的,需在申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时提出设备购置申请报厅办公室审核汇总;已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购置,还必须按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临时提出的设备购置,原则上不予受理。
设备购置的政府采购手续、固定资产的实物登记工作及财务报销手续统一由厅办公室负责,各处室应填写《省文化厅机关新购固定资产登记表》向厅办公室提出设备领用申请,经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及厅办公室主任审核通过后方可领用相应设备。
5、业务观摩费
为了使省、市有关部门能更多、更好地关心、支持、了解文化艺术工作,厅机关设立工作观摩项目经费,用于一些重大、高雅文艺演出及电影的观摩购票。此项经费实行总额控制,由厅办公室负责管理。各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购买观摩票,购票前须由经办人员统一填写《省文化厅机关工作观摩购票申请表》,由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后送厅办公室、计财处审批。金额超过0.3万元(含0.3万元)的须由厅分管财务的副厅长最终审批。
6、公用报刊费
实行限量订阅制度。厅领导每人按6报2刊,处室15人以上按每处8报2刊,7人以上(含7人)按每处4报1刊,7人以下按每处3报1刊,由厅办公室集中统一征订。各处室确因业务工作需要,限量报刊无法满足业务工作需要,可适量增订与业务相关的报刊,但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人均2报1刊。报刊订阅费用由各处室列入年初日常公用支出经费预算,并在该项经费预算中支出。
7、其它日常报销事项
(1)各处室应本着节俭的原则购买办公用品、图书资料等低值易耗品,报销时均应提供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的详细清单,并有实物验收人签字。各处室应相应建立实物登记制度。所有物品购置,全部实行即时报账,不得先挂账后结算。
(2)平时工作中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确因工作急需,实行一事一报制度,并在乘坐出租车后3-5个工作日内报销,报销时附详细说明(包括乘坐的具体理由、上下车地点等),否则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过程中发生的出租出费统一按公杂费的标准予以报销。
(3)厅机关车辆下班后应统一停放在机关大院,因工作需要经厅办公室批准可在住地临时停放,临时停车费由厅办公室统一审批报销,洗车费一律不得报销。
(4)推行公务卡制度后,原则上处室工作人员不得预借款项。确有必要,所有先借款后报销的支出,经办人应在完成任务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借款人第一次借款未归还前,一般不得第二次借款,对超过3个月以上拖欠借款不还的在适当范围内实行通报,并视情况实行扣款或冻结处室用款等措施。
(5)严格控制无实质性内容的考察调研等活动开支,如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考察调研的,需编制详细预算经计财处审核后报厅领导审批,报销所需材料按省会计核算中心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二条 三公经费支出及管理:
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28条办法”、“六个严禁”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规范厅机关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简称“三公”)的管理,严控“三公”经费支出,推进“三公”经费管理的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
1、车辆交通费
严格执行《浙江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浙委办发〔2014〕13号)中关于公务用车的相关规定。在公车改革实施前,不再申请新购或报废更新公务车辆,继续完善并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
厅机关公务车使用管理由厅办公室负责并制订相关制度。
公务用车原则上不得进行改装和装饰,更不允许豪华装饰。
维修费和保险费:所有公务车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要求,全部实行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并按要求办理费用结算事宜。
车辆燃料费:所有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制度,在杭加油一律定点在省政府加油站,并由厅办公室指定专人定期结算;外出途中加油按规定应与住宿费等差旅费一并报销,不得另行单独报销。
租车费:因公出差或各项公务活动原则上由单位派车,确因工作原因需要临时租用外部车辆的,需由使用部门根据经费预算情况提出申请,报厅办公室审批。
公务车驾驶员行车津补贴按省财政厅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具体审批发放按劳务费程序执行。
2、公务接待费
(1)内宾接待严格执行《浙江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浙委办发〔2014〕42号)规定,外宾接待严格执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的通知》(浙财行〔2014〕29号)。
(2)不得以会议和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公务接待费用,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费用。
(3)厅机关所有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原则。
内宾接待由厅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建立备查台账,接待处室须在接待前按规定填报接待审批单报批。
外宾接待由外事处负责,严格按批准限额执行,超支自负。
(4)接待费用应凭原始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外事来访邀请函)、接待清单及厅办公室接待审批单等报销,采用转帐或公务卡形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5)未经审批擅自安排的接待用餐、或超范围、超规格、超标准的接待费用,原则上一律不得报销。
3、因公出国(境)费用
经费标准严格执行《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30号)规定。
(1)从严控制出访活动,上级政府部门和厅自行组织的出访项目,在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内的,经厅长审批后可予报销;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培训中心等组织的出访活动,其经费一律不予报销。
(2)出访人员必须根据已经审批的经费支出预算、出国任务批件等有关材料办理出国费用换汇或预付款事项,出访人员回国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用汇核销,报销所需材料按照《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3)对事先未办理经费审批手续或报销手续不符要求的出国费用不予报销,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出访人员自行负责。
第四章 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未办理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不予支付款项。
对有特殊采购性质的印刷费实行定点印刷,严格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2014―2015年度省级小额印刷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38号)执行。印刷业务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凭政府采购确认书、印刷合同(协议)、印刷费发票等报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认真执行《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61号,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制度。厅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对厅机关所有固定资产等实物进行登记管理,厅计财处定期与厅办公室进行账物核对;各处室要设立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登记台账,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五条 厅机关资产配置按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1〕19号)执行,财产物资由厅办公室实行统一管理、集中配置。固定资产购置要充分考虑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在批准的预算额度内办理,属政府采购目录的商品必须事先报有采购计划;其它固定资产及易耗品的购置,由各处室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自行购置。
第十六条 厅机关各处室要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对无法继续使用需要报废的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厅办公室、厅计财处组织人员进行鉴定核实后,按经费审批权限申请报废,并由厅办公室集中后按《办法》及资产处置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报批手续,未经报批任何处室、个人不得擅作处置。
第十七条 厅办公室会同厅计财处每年组织对厅机关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发现盘盈、盘亏情况,均应查明原因,按规定报批后,及时进行账务调整,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
(1)银行存款管理
厅机关所有收入、往来资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制度和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制订的《浙江省省直机关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制度。
(2)现金管理
严格按照规定的现金支付范围和审批程序办理现金支付;严格执行公务卡结算的相关规定。
现金收入要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不得以白条抵库;严禁公款私借;财务人员要对备用金进行定期盘点,确保安全。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厅计财处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机关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较严重的,应及时向厅领导及有关部门通报、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条 厅计财处内部要建立内部牵制、监督制度,做到钱账分管、账物分管;支票印鉴由两名财务人员分别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厅计财处负责解释。今后,如遇新的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浙文计〔2006〕30号文、浙文计〔2008〕30号文及浙文计〔2009〕37号文同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