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衢州市安监局党组关于印发《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7.24   来源:超级管理员

 

 衢安监党〔201420  
局机关各处室、支队: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要求,实现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安监局纪检组监察室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明确职责定位。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纪检组监察室监督工作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大力配合、支持派驻局纪检组监察室开展监督检查工作,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加强局党风廉政建设。
               
          2014年7月23日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纪检组监察室监督工作细则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中共衢州市纪委、衢州市监察局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对驻在部门实施监督的暂行办法》和安全生产领域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主体责任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安监局纪检组监察室履行(以下简称纪检组监察室)。
三、纪检组监察室的监督对象为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局机关工作人员。
四、纪检组监察室履行党内监督职能,协助局党组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履行检查职能,协助局党组做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履行协调职能,协助局党组抓好反腐败工作中有关协调工作;履行正风肃纪职能,协助局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深化廉政教育,查处违纪案件;履行督促职能,督促局党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追责;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协助局机关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
五、纪检组监察室监督重点
(一)对上级党委政府决定执行情况和遵守党纪政纪方面进行监督,特别是政治纪律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政权力进行监督; (三)对干部选拔任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党务、政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六)对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七)对财政预算执行情况、“三公”经费、公务用品采购、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作风建设进行监督。
六、纪检组监察室备案监督
(一)财务方面
1.每月“三公”经费使用情况(月报);
2.年度公务用品采购计划;
3.专项资金支出;
4.财务年度预算和决算;
5.对外采购招标文件;
6.固定资产登记情况。
(二)执法监管方面
1.年度执法计划进度及完成情况;
2.年度列入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完成情况;
3.已批结行政许可事项(月报);
4.已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
5.各业务处室制定的工作流程图;
6.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和事故调查报告;
7.信访案件受理表、结案报告。
(三)人事方面
1.年度招人(进人)计划;
2.选拔任用干部实施方案和中层干部调整交流实施方案。
(四)党风廉政建设方面
1.机关干部婚丧喜事等重大事项。
(五)其它按照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
七、纪检组监察室监督方式
纪检组监察室应当围绕上级党委(纪委)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安监系统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计划对以下十一个方面开展检查(抽查):
(一)定期对党风廉政建设制定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机关作风建设情况的检查;
(二)定期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合法性、时效性进行抽查;
(三)定期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公正性进行检查;
(四)定期对信访案件办理的合规性、时效性、公正性进行检查;
(五)对“三公”经费、公务用品采购、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
(六)对国家和省政府新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七)对审核公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评审资料的合规性进行抽查;
(八)对安全生产年度执法计划执行和完成情况进行抽查;
(九)对举报反映工作人员在执法检查、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教育培训管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工作中吃拿卡要、执法不公、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配偶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
(十)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个严禁”和市委“八条禁令”行为进行调查;
(十一)定期开展廉政教育和廉政提醒。
八、下列情况由纪检组监察室协助局党组进行问责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省委“六个严禁”、市委“八条禁令”的;
(二)行政执法中因超越、滥用法定职权;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明显不当;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和上级有关部门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或给国家、企业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未按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违反《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
(六)安全生产信访件处理不及时,或者处置显失公平、公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或者不当情形,应当受到问责的;
(八)问责的程序和方式。
1.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行为的问责,参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2.对违反政纪规定的问责,参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程序和方式进行。
九、报告和移交
(一)严重违反纪律需要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向市纪委监察局和局党组报告;
(二)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附则
(一)本工作细则(试行)规定与上级机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机关规定为准;
(二)本工作细则(试行)公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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